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馮浩庭林慈雁曾雨明

原告
康書維
被告
劉明凱
被告
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凌宇康
被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世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明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雖業經原告與被告於本院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於112年6月1日審理時均陳明刑事告訴部分原告即告訴人康書維同意撤回告訴,然原告與被告等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繼續依法訴訟,是就刑事部分,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本院公判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