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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美香林慈雁李雅雯

原 告
彭宜萱
被 告
吳枷葦
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上一人
代表人
蔡明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宜萱對被告吳枷葦、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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