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 原 告
- 彭宜萱
- 被 告
- 吳枷葦
- 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址設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 上一人
- 代表人
- 蔡明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宜萱對被告吳枷葦、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