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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美香李雅雯陳俐文

原告
騰 旭
被告
于恩翔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于恩翔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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