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于恩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857號、110年度偵字第36981號、110年度偵字第40361號、110年度偵字第41411號、110年度偵字第41764號、111年度偵字第439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3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于恩翔所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3月14日繫屬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於111年4月7日繫屬於本院),茲因被告業於111年4月1日死亡,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