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騰 旭
- 被告
- 于恩翔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于恩翔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