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碧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碧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上午10時16分許,因故為消防人員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榮民醫院桃園分院」急診室醫治,因不滿醫生診療後建議住院,情緒激動,嗣該院護理師甘嘉珍及其他數名護理師均上前壓制及安撫其情緒時,張碧容竟基於妨害醫療及傷害之犯意,以腳踢甘嘉珍之臉部、胸部及腹部等身體部位,致使甘嘉珍受有左眼擦挫傷及左臉、胸壁、腹壁挫傷等傷害,而甘嘉珍因受有上開傷害感到疼痛,旋在該醫院就診,無法繼續執行其本應負責之醫療業務進行,而妨害其醫療業務執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碧容已於111 年2 月25 日死亡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