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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馮浩庭李佳穎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家慧

張貝茹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林家慧、張貝茹為前為同事關係,渠等於民國111年4月8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因故起爭執,詎被告2人當場基於傷害之犯意,互相扭打,致告訴人張貝茹受有左顴部、頭頂部、左側頸挫擦傷之傷害,告訴人林家慧受有頭皮擦挫傷、右肘、左肘、左前臂、左大拇指、左膝多處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相互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9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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