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慈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彭俊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業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彭俊文(下稱上訴人)本人,上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卷第151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開刑事判決之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