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俊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業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彭俊文(下稱上訴人)本人,上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卷第151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開刑事判決之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