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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5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韋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醫療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醫療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9年12月1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9年4月4日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侵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1年7月28日確定。是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醫療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9年12月1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9年4月4日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同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案經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侵訴字第228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1年7月28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之要件相符,揆諸前揭規定,即應撤銷其緩刑宣告。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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