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勝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勝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勝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並於111年6月15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3月19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是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對前所犯亦無悔悟,自符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袁勝軍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於110年6月15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0年6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止。受刑人另於緩刑前之110年3月19日,因故意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中地院於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應堪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