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相庭保
- 告訴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胡幃傑
- 相對人
- 即上一人
- 選任辯護人
- 林敬哲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周柏誼
- 相對人
- 即上一人
- 選任辯護人
- 王教臻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魏煥庭
- 相對人
- 即上一人
- 選任辯護人
- 廖正多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佳宇
- 相對人
- 即上一人
- 選任辯護人
- 楊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聲請限制檢閱、抄錄、影印、拍照、攝影及重製,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五項關於「周柏誼、王教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佳宇、楊灶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五項關於「周柏誼、王教臻」之記載,倘觀諸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足認明顯係「張佳宇、楊灶律師」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