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立琦
- 訴訟代理人
- 邱陳律律師
- 被告
- 詹智存
- 被告
-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詹智存及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爰引刑事案件之答辯理由,本案不構成侵權等語。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智存、威尼斯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