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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林其玄張明宏

原告
陳柏均
被告
黃宏仁
被告
裕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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