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立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2日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於111年2月7日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5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 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1年2月28日即已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111年3月1日上訴期間屆滿。被告遲至111年4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