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李敬之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NGO THI CAM LINH、DUONG THUY NHUNG、PHAN THI QUY、PHAM DINH CHUONG、HA THI LANH、DONG DUY CONG、TRAN THI THU THAO、DINH THI THAO、裴海燕、VU VAN HIEP、NGUYEN VAN TINH、DO VAN KIEN、VU THI PHUONG、DANG VAN LUONG、NGUYEN THI THUY LINH、NGUYEN TIEN DAI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簡字第122號111年度簡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THI CAM LINH(中文名:吳氏錦玲,越南籍)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DUONG THUY NHUNG(中文名:楊翠絨,越南籍) PHAN THI QUY(中文名:潘氏貴,越南籍) PHAM DINH CHUONG(中文名:范停掌,越南籍)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HA THI LANH(中文名:河氏靈,越南籍) DONG DUY CONG (中文名:童維功,越南籍) TRAN THI THU THAO (中文名:陳氏秋草,越南籍 DINH THI THAO (中文名:丁氏草,越南籍) 裴海燕 VU VAN HIEP(中文名:武文協,越南籍)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名:阮文性,越南籍) DO VAN KIEN(中文名:杜文堅,越南籍) VU THI PHUONG (中文名:武氏芳,越南籍) DANG VAN LUONG(中文名:鄧文量,越南籍) NGUYEN THI THUY LINH NGUYEN TIEN DAI (中文名:阮進大,越南籍)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第4641號、第20781號、第21543號至第21555號、第24737號、第297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0年度訴字第31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NGO THI CAM LINH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物沒收。 二、DUONG THUY NHUNG、PHAN THI QUY、PHAM DINH CHUONG、HATHI LANH、TRAN THI THU THAO、裴海燕、VU VAN HIEP、NGUYEN VAN TINH、VU THI PHUONG、DANG VAN LUONG、NGUYEN THI THUY LINH、NGUYEN TIEN DAI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三、DONG DUY CONG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 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沒收。 四、DINH THI THAO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 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五、DO VAN KIEN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三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陳建維明知外國人在臺灣連續合法居留五年後得申請永久居留,而外國人依法受聘雇擔任外國分公司經理人或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而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超過3分之1公司之經理人,得向勞動部申請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簽證以及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亦得向主管機關辦理單次居留簽證。其分別設立下列外國公司或僑外資公司(陳建維所涉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8號案件審理)用以聘雇後述被告: 1.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在塞席爾共和國以登記美金100萬元成 立「THREEVIRTUES LIMITED」公司,擔任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及董事,後該公司於101年2月23日經經濟部認許為「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T外國公司)並在我國設 立「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由陳建維擔任T外國公司董事及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暨分公司經理人;嗣陳建維以T外國公司董事名義於107年3 月22日改派由吳氏錦玲擔任該T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之訴訟 及非訴訟代理人(詳如後述)並變更公司名稱為「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經濟部於107年3月22日認許前開變更,惟陳建維仍為T外國公司之董事及實際 負責人,綜理該公司之一切事務。 2.於106年6月15日在英屬維京群島以登記美金100萬元成立「XIANG-FU CORP.」公司,擔任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及董事,後 該公司於106年9月11日經濟部認許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X外國公司)並在我國設立 「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寧氏草分公司」,由陳建維擔任X外國公司董事及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代理人;嗣陳建維以X外國公司董事名義於107年1月31 日指派由陳氏秋草擔任該X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代理人(詳如後述),並經經濟部於107年2月2日認許 前開變更,惟陳建維仍為X外國公司之董事及實際負責人, 綜理該公司之一切事務。 3.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陳建維母親鄭玉秀設立之公司,後經T外國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陸續向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核准投資、受讓股權、增資而於106年1月13日成為T外國公司為一人股東之僑外資公司,嗣於106年2月20日由陳建維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迄今。 4.與印尼籍人張紫萍(張紫萍所涉違反公司法部分,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8號案件審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向投審會申請核准設立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設立登記,並由陳建維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張紫萍持有出資比例為3分之1),嗣經投審會於107年11月16日核准變更名稱組織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而於107年12月3日完成變更登記。 ㈡NGO THI CAM LINH(中文名:吳氏錦玲)原為在我國就讀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新臺幣3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吳氏錦玲均明知吳氏錦玲並無擔任T 外國公司負責人之真意,而是自行與配偶黃庭明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開設小明越南河粉店,仍共同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T 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7 年3月16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指派訴訟及非 訟代表人及解任經理人授權書」,改派由吳氏錦玲擔任該T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再由陳建維於107年3月21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3 月22日將吳氏錦玲擔任T 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嗣因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規定於107年8月1日修正,於同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後刪除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用語,該代表即為我國境內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吳氏錦玲則分別於107 年3 月28日、108 年3 月20日檢附不實之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向移民署申請,經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㈢DUONG THUY NHUNG(中文名:楊翠絨)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分別以33萬元及每年3 萬元記帳費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楊翠絨均明知楊翠絨並無擔任T 在臺分公司經理人以執行T 在臺分公司業務之真意,而是自行於臺北市某處經營滷味攤,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T 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6 年8 月2 日間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楊翠絨為T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楊翠絨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6 年9 月21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登記為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嗣於107 年3月22日更名為「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翠絨分公司」),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 年9 月25日將楊翠絨擔任上開分公司經理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6 年11月1 日檢附上開不實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楊翠絨擔任上開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楊翠絨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6 年11月16日許可楊翠絨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楊翠絨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 年4月11日、107 年9 月25日向移民署申請資 料異動及延長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㈣PHAN THI QUY(中文名:潘氏貴)為楊翠絨之母,來台後協助楊翠絨照顧子女,為能持續在臺居留,分別以33萬元及每年3 萬元記帳費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潘氏貴均明知潘氏貴並無擔任T 在臺分公司經理人以執行T 在臺分公司業務之真意,而是協助照顧楊翠絨子女,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T 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分別於107 年4 月25日間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潘氏貴為T外國公司在臺分公 司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潘氏貴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7 年5 月15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潘氏貴分公司設立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5 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28日,逕更正之)將潘氏貴擔任潘氏貴分公司經理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7 年5月24日檢附上開不實 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潘氏貴擔任上開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潘氏貴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7年5 月30日許可潘氏貴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潘氏貴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 年6月4 日向移 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㈤PHAM DINH CHUONG(中文名:范停掌)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經友人阮氏垂玲介紹,與其配偶HA THI LANH(中文名:河氏靈)共同以33萬元之代 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范停掌、河氏靈均明知范停掌並無擔任T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 是先後自行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開設鵝肉店、臺 中市○○區○○路000號1樓開設米多多湯包店,仍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T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 ,於107年5月30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范停掌為T外國公司在臺范停掌分公司之經理人之不 實事項,並據以與范停掌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7年6月4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范停掌分公司設立及經理人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6月7日將范停掌擔任范停掌分公司經理人及設立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7年6月12日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范停掌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范停掌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7年6月22日許可范停掌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范停掌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 年7月5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應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㈥DONG DUY CONG(中文姓名:童維功)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 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3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延長居留期間,陳建維與童維功均明知童維功並無擔任T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先後自行在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開設童家越南 傳統料理通化店,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T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7年5月30日製作業 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童維功為T外國公 司在臺童維功分公司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嗣於109年5月11日更名為童家越南傳統料理分公司),再由陳建維於107 年6 月12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童維功分公司設立及經理人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年6月13日將童維功擔任童維功分公司經理人及設立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7年6月26日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童維功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童維功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7年7月2日許 可童維功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童維功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年7月5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 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應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㈦陳氏秋草原為在我國就讀之外籍生,婚後在家從事家務,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新臺幣3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陳氏秋草均明知陳氏秋草並無擔任X外國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真意,而是在家從事家務,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 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7 年1月31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指 派訴訟及非訟代表人授權書」,改派由陳氏秋草擔任該X 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再由陳建維於107年1月31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2 月2 日將陳氏秋草擔任X 外國公司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陳氏秋草則分別於107 年2 月8 日、108 年1 月18日檢附不實之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向移民署申請,經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㈧DINH THI THAO(中文名:丁氏草)原係在臺就讀淡江大學華 語中心,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30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丁氏草均明知丁氏草並無擔任X 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自行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2樓開設艾提義大利麵店,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6年9 月21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丁氏草為X外國公司在臺丁氏草分公司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 據以與丁氏草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6年9月29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丁氏草分公司設立及經理人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年10月3日將丁氏草擔任丁氏草分公司經理人及設立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6年10月12日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 實之聘僱丁氏草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丁氏草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6年11月6日許可丁氏草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丁氏草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6年11月20 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應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㈨裴海燕為LE VINH THUY(中文名:李榮瑞,通緝中)之母,李榮瑞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之外籍生,裴海燕為使其子李榮瑞能持續在臺居留,明知李榮瑞實際在麒騰有限公司之設於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工廠內擔任塑膠射出操作員, 仍以新臺幣35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裴海燕、李榮瑞均明知李榮瑞並無擔任X外國公司分 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在麒騰有限公司擔任操作員,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外國公司 董事之名義,於107年4月19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李榮瑞為X外國公司在臺李榮瑞分公司之 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李榮瑞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7年4月23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李榮瑞分公司設立及經理人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4 月24日將李榮瑞擔任李榮瑞分公司經理人及設立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7 年5 月2 日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李榮瑞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李榮瑞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7 年5 月4 日許可李榮瑞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李榮瑞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復,於107年5 月21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應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㈩VU VAN HIEP(中文姓名:武文協)原係在臺就讀德明科技大 學,為能持續在臺居留,經友人童維功介紹,以3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武文協均明知武文協並無擔任X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自行並 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開設平安越南美食店,仍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外國公司董事 之名義,於107年7月1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 」,記載指派武文協為X外國公司在臺武文協分公司之經理 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武文協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7年8月13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武文協分公司設立及經理人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8 月15日將武文協擔任武文協分公司經理人及設立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7年8月20日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武文協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武文協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7年8月29日許可武文協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武文協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年9月9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 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NGUYEN VAN TINH(中文名:阮文性)原在臺就讀龍華科技大 學,為能持續在臺居留,經胞姐阮氏乖介紹,以1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阮文性均明知阮文性並無擔任X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自行在 新北市○○區○○街0號開設玉葉小館,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外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8年6月17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指派阮文 性為X 外國公司在臺阮文性分公司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阮文性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8年6月17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上開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將原杜文堅分公司變更登記為阮文性分公司及阮文性擔任經理人之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8 年6 月27日將阮文性擔任阮文性分公司經理人及更名為阮文性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8年7月8日檢附上開公 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阮文性擔任分公司經理人事實,向勞動部申請阮文性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8年8月16日許可阮文性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阮文性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文件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8年8月20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DO VAN KIEN(中文姓名:杜文堅),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 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經友人武文協介紹,以3萬 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杜文堅均明知杜文堅並無擔任X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 在學中以及自行在牛排店打工,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以X外 國公司董事之名義,於108年5月20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經理人授權書」,記載指派杜文堅為X外國公司在臺杜文堅分 公司之經理人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與杜文堅簽署「聘僱合約書」等文件,再由陳建維於108年5月20日檢具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業務上不實經理人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將原阮國祿分公司變更登記為杜文堅分公司及杜文堅擔任經理人之登記(阮國祿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8號案件審理),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8 年5 月22日將杜文堅擔任杜文堅分公司經理人及更名為杜文堅分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杜文堅前有非法工作紀錄而未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DANG VAN LUONG(中文名:鄧文量)原在臺就讀語言學校,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共計60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鄧文量均明知鄧文量並無擔任T外國 公司指派之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真意,而是在小吃店打工,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於106 年2 月20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鄧文量登記為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 年2月20日將鄧文量擔任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於105年9 月20日檢附上開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發投資證明,經投審會實質審查後,於105年9 月22日核發投資證明,嗣則檢附上開公司登記事項及投資證明,分別於105 年10 月4 日、106 年5 月23日、108年9月18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並經內政 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投資及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VU THI PHUONG (中文名:武氏芳)原在臺就讀德明科技大學 ,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新臺幣50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武氏芳均明知武氏芳並無擔任T 外國公司指派擔任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真意,而是自行經營網拍生意,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於106 年8月23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武氏芳登記為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 年8 月24日將武氏芳擔任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於106 年8 月28日檢附上開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發投資證明,經投審會實質審查後,於106 年8 月30日核發投資證明,嗣則檢附上開投資證明,分別於106 年9 月8 日、108 年8 月20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為投資及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阮氏垂玲原係在臺就讀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新臺幣33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阮氏垂玲均明知阮氏垂玲並無擔任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真意,而是自行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開設小玲越南美味小吃店,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於106年6月1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阮氏 垂玲登記為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 年6 月1 日將阮氏垂玲擔任上開公司經理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6 年7 月18日檢附上開不實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等文件,以上開不實之聘僱阮氏垂玲擔任擔任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事實,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6 年8 月29日許可阮氏垂玲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阮氏垂玲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7年4月17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NGUYEN TIEN DAI (中文名:阮進大)原係在臺就讀開南大學 之外籍生,為能持續在臺居留,以新臺幣32萬元之代價委託陳建維協助辦理居留事宜,陳建維與阮進大均明知阮進大並無擔任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理人以執行該公司業務之真意,而是自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開設不貽樣湯 包排骨酥餐館,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建維於106 年3 月30日出具不實之「股東同意書」同意阮進大擔任該公司經理人,並據以與阮進大簽署之聘僱合約書,由陳建維檢於106年3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股東同意書等應備文件,於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時,同時申請登記阮進大為該公司經理人,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6 年4 月11日將阮進大擔任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經理人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陳建維則於106 年4 月14日檢附上開不實公司登記事項及聘僱合約書,以上開不實之聘僱阮進大擔任擔任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事實,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經勞動部實質審查後,於106 年4月14日許可阮進大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 作之專業人員,復陳建維、阮進大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6年5月9日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 查後,准予變更居留原因,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更名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維於107年11月30日檢具不實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及將阮進大登記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事項,使臺北市政府經濟部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於107 年12月3 日將阮進大擔任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内,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7 年12月11日向勞動部申請上開變更經備查,再於108年1月4日檢具不 實之在職證明向移民署為申請資料異動登記。嗣因前開勞動許可即將屆期,陳建維再於109 年1 月15日檢附聘僱合約書,向勞動部申請展延前開勞動許可期間,經勞動部109 年3月26日許可展延,復陳建維、阮進大再以前開資格、不實在職證明及填具外國人居留申請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於109 年4 月9 日、同年6 月18日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居留,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實質審查後,准予延長居留,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勞動許可及外來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杜文堅、鄧文量、武氏芳、阮氏垂玲、阮進大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下稱本院訴字卷,本院訴字卷四第177-182、379-397頁,本院訴字卷五第199-216頁)。 ㈡同案被告即證人陳建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李榮瑞、許峻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丁缃嫻於警詢之證述。 ㈣附表四所示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杜文堅、鄧文量、武氏芳、阮氏垂玲、阮進大行為後,刑法第214條 、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生效,修正前該條所定罰金數額原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僅係將條文所定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於法定刑部分則未變更,僅為文字之修正,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犯罪主體為從事業務之人 ,所稱業務,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不問其業務係專職或兼職,亦不問業務之適法與否,亦不以一人為限。經查,被告陳建維以T外國公司、X外國公司之董事據以製作本案不實之指派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書、經理人授權書用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分公司經理人登記,以T外國公司、X外國公司實際負責人製作辦理居留申請所需具備之相關文件即不實之在職證明用以向移民署辦理變更居留原因,以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據以製作之在職證明以及以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據以製作本案不實之股東同意書、在職證明、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均屬基於業務所登載之文書。 ㈣是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杜文堅、阮進大與同案被告陳建維以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指派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書、經理人授權書、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分公司經理人登記、臺北市政府辦理經理人、董事長登記,使上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被告吳氏錦玲擔任T外國公司訴訟及非訟 代理人、被告陳氏秋草擔任X外國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 被告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童維功擔任T外國公司分公 司經理人、被告丁氏草、武文協、阮文性、杜文堅、李榮瑞擔任X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被告阮進大擔任愛您健康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經理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除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外,亦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㈤至於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武氏芳、鄧文量、阮氏垂玲、阮進大等人與共同被告陳建維其餘以上開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或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據以向其他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勞動許可、或向移民署申請各種簽證、居留及展延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勞動部及移民署等主管機關均得要求申請人面談,如遇有可疑個案,亦得加以調查,據以決定是否許可,應認係主管機關就上開事項具有實質審查權,則以上開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所為此部分之申請,除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表等公文書而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或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外,不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㈥論罪: 1.核被告吳氏錦玲、陳氏秋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部分)及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移民署申請部分)。其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據以行使之不實指派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書,核屬共同被告陳建維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並非偽造之私文書,業如前述,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復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經本院當庭將上旨曉諭被告(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4 頁),此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其等以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部分,檢察官漏未爰引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法條,應補充之。 2.核被告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移民署申請部分)及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勞動部申請部分)。其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據以行使之經理人授權書、向移民署據以行使之在職證明,核屬共同被告陳建維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並非偽造之私文書,業如前述,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復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經本院當庭將上旨曉諭被告(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78、383-384頁;本院訴字卷五第204 頁),此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另被告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以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部分以及以不實業務文書在職證明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等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審理時已當庭對被告告知此部分另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78、383-384頁;本院訴字卷五第204 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3.核被告杜文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核被告鄧文量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投審會、移民署申請部分)。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不實公司登記事項向投審會申請許得之投資證明,該「投資證明」非屬偽造之私文書,且以該投資證明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亦非屬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上述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以公司登記事項向投審會申請投資證明、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經本院當庭將上旨曉諭被告(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92-395頁),此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5.核被告武氏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投審會申請部分)。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不實公司登記事項向投審會申請許得之投資證明,該「投資證明」非屬偽造之私文書,以該投資證明向移民署申請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亦非屬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上述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以公司登記事項向投審會申請投資證明之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經本院當庭將上旨曉諭被告(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92-395 頁),此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6.核被告阮氏垂玲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勞動部申請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向移民署申請部分)。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向勞動部據以行使之聘僱合約書,為被告阮氏垂玲所親簽,業據其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52頁),並非偽造之私文書,且亦非以 該聘雇合約書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而 以勞動部核准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函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亦非屬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上述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以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司登記事項,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部分以及以不實業務文書在職證明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延長居留等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審理時已當庭對被告告知此部分另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4 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7.核被告阮進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向臺北市政府、移民署申請部分)及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向勞動部申請部分)。其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登記)後持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使,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向臺北市政府據以行使之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核屬共同被告陳建維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並非偽造之私文書,業如前述,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復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經本院當庭將上旨曉諭被告(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84頁),此部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 要。另被告阮進大於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更名變更組織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擔任該董事長並以前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擔任公司登記事項,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等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審理時已當庭對被告告知此部分另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84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㈦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武文協、阮文性、杜文堅、阮氏垂玲、阮進大與被告陳建維就各自所涉本案犯行,被告河氏靈與被告范停掌、陳建維,被告裴海燕與李榮瑞、陳建維就其等各自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㈧本案主管機關勞動部核發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之工作許可、移民署核發居留許可均有期限,如有相關資料異動或為申請展期、入出國時,均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進行申報或申請,是以在罪數論斷上,應審酌此種以不實登記事項之犯罪歷程具有延續性關係,倘就每一次資料異動、延期而出具不實之業務文書、公司登記事項之行為,均依數罪論處,個案中容有過度評價之虞者,當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陳氏秋草、鄧文量、武氏芳、阮進大所示數次向不同主管機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均係基於以應聘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以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已足。 ㈨被告吳氏錦玲、楊翠絨、潘氏貴、范停掌、河氏靈、童維功、陳氏秋草、丁氏草、裴海燕、武文協、阮文性、阮氏垂玲、阮進大基於同一目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法定刑雖相同,惟二罪所保護之文書正確性不同,一為業務上之文書,另一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衡以其法益輕重,自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之罪 之侵害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㈩被告杜文堅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是為遂行其辦理不實經理人變更登記之目的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原在我國就學、停留,卻未能依法辦理居留事宜,僅因貪圖便利,罔顧我國關於聘僱外國人在臺工作之政策,虛偽應聘擔任外國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僑外資公司經理人、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董事等,並行使內容不實之業務文書來向主管機關登記,使公司登記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又為達以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取得居留許可之目的,進而行使前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文件,供主管查關審查,影響勞動部、移民署關於各該主管事物查核之正確性,而造成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各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犯罪之情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內容、數量、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良好及檢察官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承犯行,有所悔悟,堪認被告經此偵查、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氏錦玲所有而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為其本案犯行所生之物,業據被告吳氏錦玲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12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吳氏錦玲所犯罪刑項下沒收之。其餘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其本案犯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童維功所有而供其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為其本案犯行所生之物,業據被告童維功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87頁,29734偵卷四第1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童維功所 犯罪刑項下沒收之。其餘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其本案犯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氏草所有而為其本案犯行所生之物,據被告丁氏草供陳在卷(見29734偵卷 七第14頁),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丁氏草所犯罪刑項下沒收之。其餘附表三編號4至5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其本案犯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㈤被告所為行使業務上不實登載之文書,雖為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但均已交付予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或為相關許可,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玉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吳氏錦玲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紅色IPHONE 6S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1支 2 祥富稅務記帳要點說明(藍色卷宗)1本 3 記帳筆記本50K活頁(封面:渲彩世界)1本 4 記帳筆記本(封面:SMALL FOREST、綠色)1本 5 記帳筆記本(封面:I am OKay.、咖啡色)1本 6 統一發票(三聯式)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30日4張 7 估價單(109年6月20日2張、109年6月28日1張)3張 8 出貨單(客戶:小明越南河粉、日期:109年4月20日)1張 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108年6月25日至109年6月24日)1張 10 黑色IPHON 7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 000000000)1支 11 吳氏錦玲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2 吳氏錦玲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2本 附表二:童維功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IPHONE 7 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2 印章(童維功私章、賽席爾商降附企業管理股問有限公司童維功分公司章)3個 3 印章(發票章)3個 4 抵稅發票及收據34張 5 收據54張 6 發票86張 7 記帳明細單5張 8 財政部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1張 9 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函4張 10 員工帳冊1本 11 房屋租賃契約書1張 12 童維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13 童維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1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2張 附表三:丁氏草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印章(公司章)1個 2 印章(發票章)1個 3 統一發票購買證1張 4 丁氏草臺灣土地銀行存摺2本 5 何文德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 附表四: 編號 事 實 證 據 1 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及認許資料部分 1.T外國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股東名冊、董事名冊、首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股份認購、組織章程及大綱之中英文文件、公證書、認證書、董事會議事錄證明及其公證書、經理人授權書及其公證書、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及其公證書等文件(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9-94、107-158頁) 2.經濟部101年2月23日經授商字第10101032070號函暨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經濟部101年2月16日經授商字第10101027270號函、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23日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101年2月23日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設立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95-106頁) 2 英署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及認許資料部分 1.X外國公司106年6月15日登記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股東名冊、董事名冊、首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持股證明、組織章程及大綱之中英文文件、公證書、認證書等文件(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161-230頁) 2.經濟部106年9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633537460號函(認許及設立臺灣分公司)暨106年9月7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租賃契約及公證書、106年9月11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認許表、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寧氏草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00000000)(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231-269、283-289頁) 3 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部分 1.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員會100年10月4日經審一字第10000421700號函(核准T公司投資60萬元,受讓原股東50萬股)暨所附100年8月31日僑外投資申請書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偵字第24737號卷第47-52頁) 2.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員會100年10月13日經審一字第10000456470號函暨所附100年10月5日僑外投資額審定申請書、玉山銀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及內頁、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09年度偵字第24737號卷第53-62頁) 3.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員會101年10月3日經審一字第10100425680號函(核准T公司增資600萬,發行60萬股)暨所附101年10月1日增加投資原投資事業申請書、恰特定人聲明書(109年度偵字第24737號卷第63-69頁 4.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員會106年1月13日經審一字第10600003990號函暨所附106年1月10日原投資事業申請書、106年1月4日股權轉受讓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24737號卷第89-98頁) 5.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員會106年2月8日經審一字第10600020570號函暨所附106年1月24日僑外資投資額審定申請書、永豐銀行新莊分行國外匯入匯款通知書、陳建維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聲明書(109年度偵字第24737號卷第99-113頁) 6.新北市政府106年2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10287號函暨.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0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37-38、39-41頁) 4 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更名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部分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2月3日經審三字第10600020560號函暨106年1月23日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僑外投資申請書、經公證之授權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張紫萍之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163-165、167-175、177、178-187、189-195頁) 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3月10日經審三字第10600049240號函暨更改增加投資額申請書、張紫萍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197-201頁)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5日經審三字第10600071990號函暨06年3月30日僑外資投資額審定申請書、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203、205、207-201) 4.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3108700號函及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6年4月11日設立登記表、設立登記申請書、106年3月30日股東同意書(陳建維為執行董事、阮進大為經理人)、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249-253、255-259、37、38、39-41、43頁) 5.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7年11月16日經審一字第10700295220號函暨國內事業更名或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7年11月13日股東同意書(變更組織名稱為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263-270、271頁) 5 吳氏錦玲部分(即犯罪事實㈡,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2) 1.吳氏錦玲任職公司及職稱清冊(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43頁) 2.吳氏錦玲之107年3月16日經公證之指派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及解任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53頁) 3.經濟部107年3月22日經授中字第10733162680號函暨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補正申請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7年3月22日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登記表、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翠絨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45-50、55-58頁) 4.吳氏錦玲之107年3月28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變更居留原因)(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59頁) 5.經濟部108年1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833067800號函暨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吳氏錦玲為負責人)(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80-84頁) 6.吳氏錦玲之108年3月20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79頁) 7.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00號)(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373-378頁) 8.吳氏錦玲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381-412頁) 9.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09年7月6日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臺北市○○區○○路000號)(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413-414頁) 10.吳氏錦玲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35-37頁) 11.108年8月25日、同年6月4日於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 28號1樓「小明越南河粉」查緝之蒐證照片(見109 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39-42頁) 12.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85頁) 13.吳氏錦玲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93頁) 14.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外國人居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421-423頁) 15.潘氏貴之107年6月4日、范停掌之107年7月2日、童維功之107年7月1日、裴氏碧蓮之108年1月2日、劉氏娘之108年3月31日、阮氏翠賢之109年2月11日之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1號卷第68-77頁) 6 楊翠絨部分(即犯罪事實㈢,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3) 1.經濟部106年9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633567770號函暨106年9月21日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106年9月25日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37-51頁) 2.106年8月2日經公證之經理人授權書(授權楊翠絨擔 任臺灣分公司經理人」(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 第44頁) 3.楊翠絨106年9月30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515頁,本院卷㈣第407頁) 4.楊翠絨之勞動部106年11月6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1475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507頁,本院卷㈣第411頁) 5.勞動部107年4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97125號函(變更聘僱公司名稱)(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71頁) 6.楊翠絨之107年4月10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75頁) 7.楊翠絨之107年4月11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69頁) 8.楊翠絨之107年9月25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居留期限108/02/12-109/09/30)(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103頁) 9.楊翠絨107年9月25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105頁) 10.楊翠絨與陳建維就「臺北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9巷9號7樓之2」於107年4月1日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73頁) 11.楊翠絨與黃桂竹就「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7樓之2」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至106年11月3日)(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77-81、99-101頁) 12.楊翠絨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343-354頁) 13.經濟部107年10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733626830號函暨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07年10月9日公證經理人授權書(楊翠絨擔任經理人)、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翠絨分公司107年10月24日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63-67頁) 14.楊翠絨106年3月17日出具予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之「說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97頁) 15.楊翠絨103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83-89頁)」(109偵21550 P83-89) 16.楊翠絨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卷第109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527頁) 17.楊翠絨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出入境之料、簽證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529-531頁) 18.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翠絨分公司107年度、108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摽(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㈠第161-175頁) 7 潘氏貴部分(即犯罪事實㈣,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4) 1.經濟部107年5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733275200號函暨107年5月15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潘氏貴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23-27、31-32頁) 2.潘氏貴107年4月25日公證之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29頁) 3.潘氏貴107年5月20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㈣第585頁,本院卷㈣第409頁) 4.勞動部107年5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19959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34頁 5.潘氏貴之「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35頁) 6.潘氏貴之107年6月4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33頁) 7.潘氏貴分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69頁)分公司資料(109偵21548 P69) 9.潘氏貴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63頁) 10.潘氏貴之「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77頁) 11.潘氏貴之「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8號卷第73-75頁) 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9年5月27日函暨所附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潘氏貴分公司 108年7月至109年4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及進項來源明細(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1、21-25頁) 8 范停掌、河氏靈部分(即犯罪事實㈤,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5) 1.經濟部107年6月7日經授中字第10733316530號函(設立登記)暨107年6月4日申請新設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之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工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07年6月7日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107年6月7日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53-454、457、459-462、463頁) 2.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41頁) 3.范停掌107年5月30日經公證之經理人授權書(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65頁) 4.范停掌107年6月11日聘僱合約書(見本院卷㈣第405頁) 5.勞動部107年6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1917號函(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69頁) 6.范停掌之107年7月5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居留原因變更為應聘)(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47頁,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81頁) 7.范停掌107年7月2日之「在職證明書」(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71頁) 8.范停掌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73-476頁) 9.范停掌之108年1月11日(居留地址異動換發)「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61頁) 10.經濟部107年9月7日經授中字第10733532250號函(遷址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暨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國人認許事項變更表、范停掌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所有權人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63-70頁) 11.經濟部109年1月7日經授商字第10801192630號函暨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聲明書租賃契約書、109年1月7日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71-81頁) 12.范停掌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47-448頁) 1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9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667061號裁決書(范停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51-452頁) 14.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107年度薪資、工資等年度彙總明細表、107年7月至12月薪資支出總分類帳 (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㈡第477、479頁) 15.陳建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11-113頁) 16.河氏靈之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15頁) 17.河氏靈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17頁) 18.范停掌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01頁) 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9年5月28日函暨所附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停掌分公司108年7月至109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57-63頁) 9 童維功部分(即犯罪事實㈥,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6) 1.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733335020號函暨107年6月7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維功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51-57、58-59頁) 2.童維功107年5月30日經公證「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60頁) 3.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3249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63頁 4.童維功之107年7月5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居留原因缏更)(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61頁) 5.童維功之107年7月1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64頁) 6.經濟部109年5月11日經授商字第10901072170號函暨109年4月30日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童維功分公司更名為童家越南傳統料理分公司並遷址)、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謄本、塞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家越南傳統料理分公司109年5月11日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91-201頁) 7.LINE訊息翻拍照片(109偵29734卷五P137、同109偵21543 P49) 8.109年5月25日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童家越南傳統世界通化店拍攝之現場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2+-72頁) 9.108年7月8日、108年9月25日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童家越南傳統世界蒐證拍攝之現場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65-67頁) 10.109年5月25日於童家越南傳統世界拍攝之現場照片(109偵29734卷五P165-166、同109偵21543 P71-72) 11.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童維功、109/07/06、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23-31頁) 12.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童維功、109/07/06、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2樓)、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33-39頁) 13.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167頁) 14.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現場指認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49頁) 15.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維功分公司總分類帳、年度匯總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㈠第153-156頁) 16.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09年7月6日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75頁) 17.童維功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3號卷第73頁) 18.童維功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案、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233-234頁) 19.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維功分公司總分類帳、年度匯總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㈠第153-156頁) 20.賽席爾商祥富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家越南傳統料理分公司 107年6月至109年4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㈠第291-314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㈤第203-226頁) 10 陳氏秋草部分(即犯罪事實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1) 1.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本、負責人、董事及經理人變更歷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81頁) 2.經濟部107年2月2日經授中字第10733074400號函暨107年2月2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107年1月23日經公證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26-434、435頁) 3.107年1月23日經公證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書(見 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35頁) 4.陳氏秋草之107年2月8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居留原因變更)(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75頁) 5.陳氏秋草108年1月18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頁83) 6.陳氏秋草之「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63-69頁) 7.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71-73頁) 8.在職證明書(李榮瑞、武文協、陳海南、阮文性、阮國祿)(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51-62頁) 9.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外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105頁) 10.阮氏珠明與王建福就臺北市○○○路○段000巷0弄00號4樓頂樓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3號卷第頁) 11.陳氏秋草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75頁) 12.陳氏秋草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案、入出境紀錄、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77-479頁) 13.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查詢(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㈥第459頁) 11 丁氏草部分(即犯罪事實㈧,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3) 1.證人丁缃嫻於警詢之證述。 2.經濟部106年10月3日經授中字第10633581520號函暨106年9月29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106年9月21日經公證經理人授權書、房屋租賃契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6年10月3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丁氏草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77-91頁) 3.丁氏草106年9月21日經公證之「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2頁) 4.丁氏草106年9月30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73頁) 5.勞動部106年11月6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1474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8頁) 6.丁氏草之106年10月31日「在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9頁) 7.丁氏草之106年11月20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改應聘)(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7頁) 8.經濟部106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633650240號函暨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遷址)、丁氏草分公司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93-101頁) 9.經濟部109年3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901046420號函暨丁氏草分公司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房屋租賃契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33-138頁) 10.丁氏草之「106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1-43頁) 11.丁氏草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39-140頁) 12.108年6月20日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御荷園泰式養生會館」查緝之蒐證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5頁) 13.御荷園泰式養生會館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7頁) 14.臺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之丁氏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9-53頁) 15.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5頁) 16.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7-66頁) 17、丁氏草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15頁) 18、丁氏草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案、出入境紀錄、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17-118頁) 19、丁缃嫻與游家彰106年3月28日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丁氏草經營之「艾堤義大利麵」麵館地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35-138頁) 20.丁缃嫻匯款予陳建維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63頁) 21.丁氏草分公司108年3月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107-112頁) 12 裴海燕部分(即犯罪事實㈨,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4) 1.證人李榮瑞、許峻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2.經濟部107年4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733226600號函暨所附107年4月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107年4月24日「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榮瑞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㈠第49-52、53-55、56、59頁) 3.李榮瑞107年4月19日經公證之經理人授權書(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㈠第57頁) 4.李榮瑞之107年4月25日聘僱合約書、空白解約同意書、107年4月18日確認聲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283、285、287頁) 5.勞動部107年5月4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17190號函(核發李榮瑞工作許可)(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05頁) 6.李榮瑞107年5月21日在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07頁) 7.李榮瑞之107年5月21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居留原因變更)(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03頁) 8.勞動部108年11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65591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27-328頁) 9.李榮瑞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23-333頁) 10.陳建維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21、357頁) 11.裴海燕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59-364頁) 12.李榮瑞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31頁) 13.李榮瑞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入出境紀錄、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33-334頁) 14.陳建維與李榮瑞107年5月20日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09偵29734卷七P355、同109偵20781卷三P247) 15.108年1月29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國專業人員查察業務檢查表」(檢查對象:外國人李榮瑞、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 16 .勞動部108年7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09797號函暨所附107年4月23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動部107年5月4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17190號函、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08年6月24日函(核發李榮瑞工作許可)(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47-53頁) 17.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2月1日函暨108年1月29日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現場照片(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55-66頁) 18.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3月11日桃勞外字第1080018639號函及所附李瑞榮108年3月5日說明書、108年2月27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李榮瑞談話紀錄、居留證影本(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73-77頁) 19.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股問有限公司李榮瑞分公司之107年9-10月、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網路申報回執聯」、107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79-80、81-82頁) 20.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7月26日、同年月30日許峻瑜談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119-121頁) 21.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7月26日、同年月30日李榮瑞談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129-133頁) 23.麒騰有限公司開立「顧問費」統一發票影本(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137-141、147-149頁,同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㈠第121-126頁) 23.麒騰有限公司薪資匯款李榮瑞之合作金庫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列印資料((109年度偵字第20781號卷㈠第129-131頁) 24.蘆竹區新庄子段736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171-173頁) 25.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國專業人員查察業務檢查表(許峻瑜、陳建維)(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177、179頁) 26.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1月21日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211頁) 27.李榮瑞入出境資訊連結系統(109年度偵字第4641號卷第243頁) 28.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榮瑞分公司107年10月至107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7年5月至108年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項憑證(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㈠第31-33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311-320頁) 13 武文協部分(即犯罪事實㈩,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5) 1.經濟部107年8月15日經授中字第10733478670號函暨107年8月13日外國公司(變更)任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公證經理人授權書、武文協之居留證、健保卡、學生證影本、107年8月15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武文協分公司設立登記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17-424頁) 2.武文協107年8月1日經公證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21頁) 3.107年8月16日聘僱合約、107年8月3日確認聲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37、439頁) 4.勞動部107年8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3587號函(核發武文協工作許可)(見109年度偵字第21552號卷第426頁) 5.107年9月1日武文協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頁427) 6.武文協107年9月9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25頁) 7.經武文協指認之現場照片(武文協於飲食店內為客人煮東西之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31頁) 8.武文協與陳建維107年8月16日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28頁) 9.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241-245、249頁) 10.陳建維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武文協107年8月24日轉帳10萬元)(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29頁) 11.武文協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221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45頁) 12、武文協之103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253-257頁) 13.武文協分公司之107年8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平證明細資料表」(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259-278頁) 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8年8月1日函暨所附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武文協分公司108年3月至109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項去路明細(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279-299頁) 15.武文協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43頁) 16.武文協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447-448頁) 14 阮文性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7) 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7月10日函暨所附108年7月2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變更登表、108年6月27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阮文性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08年6月27日之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29-35頁) 2.108年6月17日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34頁) 3.阮文性108年6月20日聘僱合約書(見本院卷㈤第77頁) 4.勞動部108年8月16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88729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25頁) 5.阮文性之108年8月20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23頁) 6.阮文性之108年7月31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53頁) 7.108年10月4日、8日新北市○○區○○街0號蒐證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37-40頁) 8.109年5月28日新北市○○區○○路000號玉葉小館蒐證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41-42頁) 9.房屋租賃契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57頁) 10.阮文性之103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83、591-595頁) 11.阮文性分公司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憑證(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85頁)(109偵29734卷七P585) 12.阮文性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4號卷第61頁) 13.阮文性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㈦第599-600頁) 15 杜文堅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18) 1.108年5月21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108年5月22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杜文堅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8年5月16日建物所有人同意(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87-88、90頁) 2.108年5月20日經理人授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89頁) 3.108年6月26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理人授權書(解任杜文堅,委任阮文性為經理人)(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94頁) 4.杜文堅108年5月23日聘僱合約書(見本院卷㈤第79頁) 5.108年6月27日英屬維京群島商祥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阮文性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8年6月26日外國公司變更認許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91、93-94頁) 6.杜文堅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95-97頁) 7.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9月22日裁處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79頁) 8.杜文堅之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99頁) 9.杜文堅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列印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101頁) 16 鄧文量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20)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1年7月29日函經審三字第11100117860號暨所附105年9月19日申請投資證明、105年9月19日指派書(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單一股東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代表人)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㈧第367、371頁) 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5年9月22日經審三字第10500225140號函(投資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35-38頁) 3.鄧文量之105年10月4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第31頁) 4.新北市政府106年2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10287號函暨.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0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鄧文量董事」(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37-38、39-41頁) 5.鄧文量之106年5月23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33頁) 6.鄧文量之108年9月18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43頁) 7.鄧文量手機內訊息翻拍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25頁) 8.108年7月8日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小玲越南美味」拍攝之蒐證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27-29頁) 9.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51頁) 10.鄧文量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63頁) 11.鄧文量106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173-175頁) 17 武氏芳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21)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1年7月29日函經審三字第11100117860號暨所附106年8月28日武氏芳申請投資證明、104年8月28日指派書(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單一股東塞席爾商三德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代表人)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㈧第345、325-355頁) 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8月30日經審三字第10600211190號函(武氏芳為辦理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申請核發投資證明)(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25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68頁) 3.武氏芳之106年9月8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變更居留原因)(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23頁) 4.武氏芳之108年8月20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63頁) 5.新北市政府106年8月24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55067號函暨所附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106年8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武氏芳擔任董事任期)(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27-332頁) 6..臺北市政府108年5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9704820號函暨108年5月20日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鄧文量、武氏芳董事任期:108年5月10日至111年5月9日」(見109年度偵字第2156號卷第45-49頁,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64-269頁) 7.武氏芳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55-262頁) 8.武氏芳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21-322頁) 9..武氏芳之玉山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14-250頁) 10.武氏芳與麗虹亞洲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恢106年9月1日終止聘僱關係之「解約同意書」影本(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33頁) 11.武氏芳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武氏芳之居留證影本(投資)(108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㈡第315-319頁) 12.武氏芳之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71-273頁) 13.武氏芳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75頁) 14.武氏芳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出入境之料、簽證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277-279頁) 18 阮氏垂玲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22) 1.新北市政府106年6月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33975號函暨祥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日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7月31日委託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31-36頁) 2.阮氏垂玲106年8月23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331頁) 3.阮氏垂玲之106年7月14日確認聲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333頁) 4.勞動部106年8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7421號函(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38頁) 5.阮氏垂玲之「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39頁) 6.阮氏垂玲之107年4月17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變更居留原因)(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37頁) 7.阮氏垂玲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361-397頁) 8.阮氏垂玲106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25、43-44頁) 9.108年7月8日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小玲越南美味」查緝之蒐證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27-29頁) 10.阮氏垂玲之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投保單位新北市○○區○○○○○000○○○○○00000號卷㈧第303頁) 11.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345頁) 12.陳建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52頁) 13.阮氏垂玲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1545號卷第53頁) 14.阮氏垂玲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出入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㈧第357-358頁) 15.阮氏垂玲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08年4月23日談話紀錄(見本院卷㈤第271-278頁) 16.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26日府訴一字第1086103421號訴願決定書(見本院卷㈤第273-277頁) 19 阮進大部分(即犯罪事實,原起訴書一㈧2及附表二編號26) 1.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3108700號函及愛您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6年4月11日設立登記表、設立登記申請書、106年3月30日股東同意書(陳建維為執行董事、阮進大為經理人、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249-253、255-259、37、38、39-41、43頁) 2.阮進大之106年4月11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00頁)。 3.勞動部106年4月14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20451號函(核發阮進大工作許可,106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1頁) 4.阮進大之106年5月1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6頁) 5.阮進大之106年5月9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5頁) 6.祥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冊、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阮進大,107年11月13日至110年11月12日)(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第75、76、77頁) 7.勞動部107年12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712號函(申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3頁) 8.阮進大之108年1月4日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資料異動為公司負責人)(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7頁) 9.阮進大之107年12月28日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8頁) 10.阮進大之109年1月2日聘僱合約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99頁 11.阮進大之108年6月18日在職證明書(109偵29734卷11P93) 12.勞動部109年3月26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65208號函(核發申請展延阮進大工作許可,109年5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4頁) 13.阮進大之109/04/06在職證明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90頁) 14.阮進大之109/04/09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居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89頁) 15.阮進大之109/06/18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延期居留)(109偵29734卷十一P91) 16.阮進大之解約同意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01頁) 17.阮進大與陳建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03-106頁) 18.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12月11日裁處書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107年12月19日調查筆錄、臺北市○○區○○○路○段00號湯包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31-34、35頁) 19.阮進大之106-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95-98頁) 20.阮進大之居留證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23頁) 21.阮進大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19頁) 22.阮進大之內政部移民署居留申請、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卷11第121-122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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