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法規保護法益明顯不同,罪質各自亦有異,以原判決諭知刑期相加並不致有重複或過度評價疑慮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