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宏翊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5月。於民國107年2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2月2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35、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2月5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9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2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