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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書綺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正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梁俊傑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6 年11月6 日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6 年11月7 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7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6 罪)、4 月、4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106 年11月27日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1月6 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6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6 年12月4 日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所示罪刑,經本院於107 年5 月1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78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於107 年5 月22日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8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5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107 年5 月14日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於107 年8 月6 日確定,上開①②③④⑤⑥所示罪刑,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並於107 年10月23日確定,①②③④⑤⑥接續執行,其於107 年2 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 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72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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