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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葉作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60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共3罪)」;附表編號61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等」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意旨參照。

二、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111年度執聲字第2382號)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8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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