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60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共3罪)」;附表編號61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等」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意旨參照。
二、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111年度執聲字第2382號)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