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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大鈞徐漢堂洪瑋嬬

自訴人
鄭國欽
被告
芮繼忠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之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查本案被告芮繼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鄭國欽提起自訴,然被告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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