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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呂世文

上訴人
張雅偉
被告
王靖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等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故如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律上仍非有權提起上訴,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二、查上訴人張雅偉僅為被告王靖騰之同居人,此有同居證明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非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非法律所定之上訴權人,其提起上訴自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孫立婷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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