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 告
- 林祺文
- 兼 訴 訟
-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 被 告
-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即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