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進益
具 保 人 陳帝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485號、111年度偵字第4105、11828、14251、15632、16559、16661、17638、17639、1764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陳帝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進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帝佑於民國111年5月6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5年5月28日到庭行準備程序,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按其住居所實施拘提,均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是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