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呂宜臻
- 當事人李育錚、黃銘賢、被告范鼎蔭、施偉傑、被告洪坤馳、曾敬恆、被告賴俞潔、被告吳恆碩、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孫經瑜、王世豪、柯俊豪、李樂麒、蘇明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0480號、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第8558號、第25972號、111年度 偵字第10679號、第159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育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育錚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 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金訴650卷八第206、210頁)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關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⒈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⒉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⒊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 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嚴格化。 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是無犯罪所得故無自動繳交之問題,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即行為時法),其宣告刑之上下 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則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5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按 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處斷。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惟該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修正並未變更 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僅係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 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且強制工作部分之規定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之第1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犯法條: 核被告就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告訴人陳郁斌)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至為警查獲止,其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就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之多次取款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而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各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所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認為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歴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 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則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本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有何犯罪所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另被告對於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並無事證顯示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故無自動繳交之問題,其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參與組織犯行,此有被告之偵訊筆錄在卷可佐(見110偵25972卷五第205至207頁),雖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參與組織犯行,仍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詐欺之犯罪組織,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繳回詐騙集團,以此獲取不法財物,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其所為致使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之告訴人陳郁斌難以追回遭詐欺 之款項,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行為實值非難,衡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素行、參與程度及分工層級,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陳郁斌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工作、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雖無再適用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本件被告雖有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並提領或匯出款項之詐欺及洗錢犯行,然尚乏證據證明其保有該財物,若對其沒收其他洗錢正犯隱匿去向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復本案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曾取得報酬,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追加起訴,檢察官詹佳佩、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0480號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110年度偵字第8558號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被 告 黃銘賢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丘信德律師 賴柏豪律師 徐薇涵律師 被 告 范鼎蔭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街0段000巷0弄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偉傑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洪坤馳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敬恆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梅玉東律師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賴俞潔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志偉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吳恆碩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現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闕元真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建宏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馮英銓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孫經瑜 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三峽區嘉添里白雞68之309 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育錚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世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俊豪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樂麒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 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明揚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股)審理之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銘賢、施偉傑、洪坤馳、曾敬恆、賴俞潔、吳恆碩、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孫經瑜、李育錚、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李樂麒、陳彥安(另行通緝)、吳家祥(業已發布通緝)及邱仲銨、張莫南、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以上5人之詐欺、洗錢、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已提起 公訴)、「太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洗錢犯罪組織(黃銘賢、洪坤馳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陳建宏、闕元真、孫經瑜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非本案起訴範圍;馮英銓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 訴範圍),自民國109年4月前某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期間,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8樓、新北市○○區○○路00號4樓等地 設立電腦詐欺機房、洗錢水房。賴俞潔、吳恆碩、孫經瑜、李育錚、王世豪、柯俊豪、李樂麒、蘇明揚提供其等名下如附表二、三所示第一、二、三層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以及作為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第二層、第三層洗錢帳戶,同時並為負責提領該等帳戶內詐欺贓款之提領車手;黃銘賢、施偉傑、洪坤馳、邱仲銨、張莫南、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均係金流水房成員,於接收詐欺被害人之匯款後,輾轉匯至水房所控制之其他帳戶;曾敬恆、闕元真負責收購存摺、金融卡等金融帳戶資料之收簿工作,作為收受詐欺贓款、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之用,曾敬恆並負責指示賴俞潔、吳恆碩、王世豪、李樂麒、蘇明揚提款後,由其收受,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闕元真另負責指示孫經瑜、陳建宏、馮英銓、柯俊豪及其他車手提款後,復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二、黃銘賢、施偉傑、洪坤馳、曾敬恆、賴俞潔、吳恆碩、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孫經瑜、李育錚、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李樂麒、陳彥安(另行通緝)、邱仲銨、張莫南、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以上5人之詐欺等犯行,已提起 公訴)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設立多個LINE、Lemo等通訊軟體或交友軟體之帳號,在網路上發放廣告,與不特定人結識後,再遊說詢問有無投資意願,並自稱專業理財人員、銀行從業人員等,並以虛擬貨幣「IGC」保證獲利、高投資報酬 率或其他博弈網站、投資網站為話術,吸引不特定人成為LINE、Lemo或其他通訊軟體之好友後,即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佯稱可購買IGC全球領先的數位資產交易平臺之加密 貨幣投資,或其他保證獲利之投資管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臨櫃匯 款或至7-11或全家等超商事務機使用代碼繳費,而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闕元真詐欺林千田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判決有罪,李育錚詐欺林千田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判決有罪 確定,以上部分,均非本案起訴範圍) 三、上開受騙之人匯入款項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累積一定金額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操作網路轉帳、ATM轉帳或臨 櫃轉出至附表三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內。嗣邱仲銨、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孫經瑜、李育錚、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李樂麒、陳彥安(另行通緝)再持上述第一層、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之提款卡操作ATM或至金融機構臨櫃辦理, 於附表四所示時間轉匯或提領帳戶內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交付上游,以此方式製造詐欺犯罪所得在金融機構移動記錄軌跡之斷點,掩飾、隱匿其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四、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以上2人,業已不起訴處 分確定)與邱仲銨認識,使邱仲銨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五、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告訴、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之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黃銘賢於警詢、本署偵查中、法院羈押庭訊問之供述 ⑴與同案被告張翔喻係連襟。 ⑵否認有何不法犯行。 ⑶證明被告黃銘賢曾介紹同案被告張翔喻到同案被告張莫南所成立之百盛物業公司學習「金流程序」。 ⑷證明被告黃銘賢認識另案被告劉庚韋(經雲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仲介其與同案被告張莫南對接金流之工作,以賺取金流交易總金額0.5%利潤,惟被告黃銘賢後於偵查中否認上情。 109偵字第30480號頁139-147、165-167、195-197 2 被告施偉傑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把門號0000000000號借給「小莫」使用。 ⑵證明被告施偉傑沒有認乾妹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215-221、629-631、 3 被告洪坤馳於警詢、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⑴證明被告洪坤馳係於109年4月前某不詳時間,經由同案被告張莫南介紹而加入百盛物業金流水房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洪坤馳前於109年4月至6月間至百盛物業位在臺北捷運菜寮站2號出口附近之金流水房工作,其工作內容係如有資金轉入水房所掌控之帳戶,即依指示轉到指定帳戶、結算帳務,並在Telegram群組將入款成功之帳戶以文字回報「已查收」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洪坤馳於百盛物業之金流水房工作期間加入「中@台出入金通道」、「博亨代收付」等共8個Telegram群組,其暱稱係「雷神艾涅爾」之事實。 ⑷證明被告洪坤馳於百盛物業工作期間,曾依同案被告張莫南之指示,擔任「線上客服」,即從電腦內尋找應對客戶問題的SOP,將相應之答案回給客戶之事實。 ⑸證明被告洪坤馳至百盛物業之金流水房工作時,同案被告張翔喻、張莫南、陳文伶、廖士瑋、被告施偉傑等人已在該水房內工作之事實。 ⑹證明同案被告陳文伶於Telegram「中@台出入金通道」群組之暱稱為「奶凍騷仙草」、綽號為「步步」,同案被告廖士瑋之暱稱為「發財」,同案被告張莫南之暱稱為「豆花」,同案被告張翔喻之暱稱為「周杰倫」、「可樂」、綽號為「傑森」,被告施偉傑之群組暱稱為「殘雪」、綽號為「白哥」等事實。 ⑺證明同案被告陳文伶於「博亨代收付」群組之暱稱為「奶凍騷仙草」,同案被告廖士瑋之暱稱為「發財」,同案被告張翔喻之暱稱為「周杰倫」、「可樂」,同案被告張莫南之暱稱為「豆花」等事實。 ⑻證明同案被告張翔喻、被告施偉傑均係居於水房指揮者之地位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303-309反面、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五頁297-343 4 被告曾敬恆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否認有何犯行,辯稱:被告吳恆碩自其名下帳戶領錢交給我,係因他要跟我購買虛擬貨幣等語。 ⑵證明被告曾敬恆所使用之LINE、微信暱稱均為「恆心毅力」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8558號頁11-27、97-113、133-135、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325-341 5 被告賴俞潔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⑴被告賴俞潔於警詢時、110年1月19日本署偵訊時均供稱其附表三所示中華郵政帳戶於109年5月26日新臺幣(下同)50萬380元入款係投資虛擬貨幣而得。 ⑵被告賴俞潔於110年10月25日本署偵訊時改稱其係經被告曾敬恆介紹,知有兼職之機會,才把上開帳戶借給被告曾敬恆,並依其指示提領款項。 ⑶證明被告賴俞潔於109年5月26日與被告吳恆碩一同前往桃園慈文郵局,被告賴俞潔將50萬元臨櫃轉至被告吳恆碩之附表三編號4中華郵政帳戶,由被告吳恆碩領取後,再當場轉交給被告賴俞潔之事實。 ⑷證明其使用通訊軟體聊天之對象「Leo」、「恆心毅力」均係被告曾敬恆。 ⑸證明被告曾敬恆向被告賴俞潔所稱之工作機會,係領出違反規定之賭客的錢,並可取得1.4%或1.2%之報酬,若錢有入帳,被告曾敬恆會以「車」代稱之事實。 ⑹證明被告賴俞潔依指示提領款項後,若因故無法把錢交給被告曾敬恆,會請「阿奇」、「安森」(即被告王世豪)轉交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6427號頁19-37、157-159反面、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391-409、423-431反面 6 被告吳恆碩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吳恆碩曾依被告曾敬恆指示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自附表三所示元大帳戶臨櫃提領60萬元,提領後轉交給被告曾敬恆。 ⑵證明被告賴俞潔名下中華郵政帳戶50萬元於109年5月26日16時3分許轉帳至被告吳恆碩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吳恆碩於當日陪同被告賴俞潔前往桃園慈文郵局,於同日16時6分許將上開50萬元領出後,隨即交付給被告賴俞潔。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471-477反面、卷五頁161-165 7 被告闕元真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闕元真係於109年3月底、4月初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依「潘英志」之指示提款。 ⑵證明被告闕元真向其母親即被告孫經瑜索取附表三所示國泰世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再轉交給「潘英志」。 ⑶曾依「潘英志」指示,向同案被告高梵甄索取附表二編號5合作金庫帳戶資料。 ⑷證明被告闕元真擔任車手約1個多月,領得報酬約5、6萬元。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507-519、卷五頁259-261、 8 被告陳建宏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不利於被告闕元真之具結證述 ⑴證明被告陳建宏係於109年間經被告闕元真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⑵證明被告陳建宏係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 ⑶提款之金融卡係由「太子」及「潘英志」所交付並告知密碼。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551-555、卷五頁137-139反面 9 被告馮英銓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馮英銓係於109年3、4月間經綽號「小光頭」之人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 ⑵證明被告馮英銓知悉組織裡另有「阿仁」、「阿雀」(即被告闕元真)等成員。 ⑶證明被告馮英銓提領以前,係由被告闕元真而得知提款密碼,且提出後將款項上交給被告闕元真。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五頁225-227 10 被告孫經瑜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將附表三所示國泰世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借給其子即被告闕元真使用,並有依被告闕元真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提領之事實。 ⑵辯稱是領貨款等語。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五頁137-139 11 被告李育錚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李育錚於109年3月間將名下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交付給綽號「阿華」之人。 ⑵證明被告李育錚於109年3月至6月間曾依「阿華」之指示前往提款,提款後再轉交給「阿華」。 ⑶供稱曾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交付給「蔡先生」,後來有拿回來等語。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581-587、卷五頁205-207 12 被告范鼎蔭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⑴被告范鼎蔭曾與同案被告彭擎天共事。 ⑵被告范鼎蔭於109年3、4月間經由他人介紹而認識同案被告郭瑋婷。 等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五頁9-15、377反面 13 被告王世豪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其有從自己名下帳戶提領之事實,惟辯稱係買賣虛擬貨幣之利潤。 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 14 被告柯俊豪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其係依被告闕元真之指示去提領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 15 被告蘇明揚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⑴其係依被告曾敬恆之指示去提領。 ⑵提領後再交給被告曾敬恆指定之收水手。 等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41-51反面、359-361反面 16 被告李樂麒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 證明 ⑴其自名下郵局帳戶、被告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提領。 ⑵提領後交給被告曾敬恆。 等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27-33 17 同案被告邱仲銨於警詢不利於被告范鼎蔭之供述 證明 附表二編號2佳聯網之帳戶、編號4彭擎天之帳戶均係透過「小范」即被告范鼎蔭而取得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89-91 (二)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訴: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林羿宏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5-15反面 2 告訴人林千田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5-47 3 告訴人林世和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9-51 4 告訴人林威志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53-63反面 5 告訴人包志輝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67-67反面 6 告訴人吳肇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77-77反面 7 告訴人李建輝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1-81反面 8 告訴人邱信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3-87 9 告訴人洪政賢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9-91 10 告訴人沈孟云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93 11 被害人張家源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97-99反面 12 告訴人張藝瀚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3-113反面 13 告訴人許仁豪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5-117反面 14 告訴人許文東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4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9-119反面 15 告訴人陳厚如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21-123 16 告訴人陳恒隆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6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25-137 17 告訴人陳郁斌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7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39-137 18 告訴人曾家華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8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45反面-147反面 19 被害人黃玉龍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9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53-157 20 告訴人黃保旗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0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59-161反面 21 告訴人黃柏翰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1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63-165反面 22 告訴人黃聖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2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67-169 23 告訴人蔡秉育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3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75-177反面 24 告訴人賴宥箖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4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79-183 25 告訴人韓宇晴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5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85-187反面 26 告訴人羅政宏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6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89-193 27 告訴人羅敏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7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95-199反面 28 告訴人黃科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8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35-37 29 告訴人呂定洲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9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85-87 30 告訴人者建中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0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93-99 31 告訴人劉玉勻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1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105-107 32 告訴人劉嘉習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2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59-59反面 33 告訴人蔡宏哲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3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13-117 34 告訴人陳泇頤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4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31-133 35 告訴人賴敬儒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5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45-149 36 被害人陳嘉葶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附表一編號36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67反面 37 告訴人劉晏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37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69-173 (三)非供述證據:(手機翻拍畫面、提領畫面、交易明細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1 「中@台出入金通道」之Telegram群組對話截圖 證明 加入「中@台出入金通道」之Telegram群組之成員對於詐欺、洗錢等犯行皆有犯意聯絡。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一頁315-399 反面 2 被告黃銘賢持用IPHONE XR手機之翻拍畫面 證明 ⑴被告黃銘賢向「名洋」即同案被告翁啓峰購買預付卡。 ⑵被告黃銘賢向被告翁啓峰自稱為「黃金水」。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21-31反面 3 被告曾敬恆持用IPHONE手機之翻拍畫面 證明 ⑴被告曾敬恆與他人討論提供帳戶之佰駿餐飲部之實際負責人邱秉賢(已更名為邱新翔,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5、56號判決有罪,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⑵被告曾敬恆與他人討論詐欺贓款被提領車手侵吞。 ⑶被告曾敬恆有向他人租用帳戶。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343-385 4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31日至109年6月3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以及被提領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261-279 5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2日至109年5月28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以及被提領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281-293 6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5月23日至109年5月31日間之交易明細 ⑴證明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⑵證明此帳戶內之詐欺贓款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再轉至其他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21-331反面 7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8年9月23日至109年6月2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因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33-365 8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7年10月24日至109年6月21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因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67-375 9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0日至109年6月21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因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77-389反面 10 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4年12月21日至109年7月13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91-397反面 11 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頁279-283 12 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頁285-291 13 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91-213 14 郭義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六 15 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被害人受騙轉帳至此帳戶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215-229 16 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9年1月28日至109年6月24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第二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至左列帳戶後,再由提款車手提領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399-405反面 17 孫經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8年5月20日至109年6月25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第二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至左列帳戶後,再由提款車手提領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07-439反面 18 吳恆碩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6年6月28日至109年6月12日間之交易明細 證明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5月26日轉帳50萬198元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41-449 19 賴俞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0月30日至109年6月5日間之交易明細 ⑴證明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380元至左列帳戶。 ⑵證明被告賴俞潔之中華郵政帳戶於106年3月11日至109年5月25日間無使用紀錄,餘額為41元。 等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51-461反面 20 特海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第二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09偵字第30480號頁179-189 21 王世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頁177-187 22 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頁189-257 23 蘇明揚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253-255反面 24 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267-269反面 25 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第一層帳戶之詐欺不法所得轉帳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 頁257-265、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六 26 被告李育錚國泰世華銀行ATM提領影像 證明 被告李育錚於109年6月1日16時27分至30分在新北市新莊區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自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8萬元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593 27 ⑴被告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ATM提領影像 ⑵被告孫經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ATM提領影像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暨所附職務報告、ATM提領影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證明 被告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陳彥安(另行通緝)有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二頁521-525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六 28 被告李樂麒ATM提領影像 證明 被告李樂麒於109年5月23日14時57分自被告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提領14萬5000元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 頁27反面 29 郵局監視器翻拍畫面 證明 被告李樂麒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自名下郵局帳戶臨櫃提領27萬2500元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 頁31 30 郵局監視器翻拍畫面 證明 ⑴被告蘇明揚於109年5月26日10時23分自名下郵局帳戶臨櫃提領14萬8000元。 ⑵被告蘇明揚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自名下郵局帳戶臨櫃提領67萬6000元。 等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 頁47、47反面 31 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翻拍畫面 證明 被告賴俞潔、吳恆碩於109年5月26日15時58分至16時11分在桃園慈文郵局辦理臨櫃轉帳、提款之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6427號頁65-69 32 中國信託銀行函暨所附提款單據 證明 被告柯俊豪於109年5月29日14時13分臨櫃提領42萬5000元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 3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提款單據 證明 被告王世豪於109年5月26日15時13分在桃園成功路郵局臨櫃提領39萬8000元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 34 被告賴俞潔持用IPHONE手機之翻拍畫面 證明 ⑴被告曾敬恆與被告賴俞潔討論工作時,稱若有源源不絕的「車」給廠商即可輕鬆月入10幾萬元。(頁63) ⑵被告曾敬恆告知被告賴俞潔提款後可以得1.4%之報酬,且提領後「阿奇」、「安森」(即被告王世豪)會前往收取。(頁111、111反面) ⑶被告曾敬恆有權決定被告賴俞潔、吳恆碩、王世豪、「阿奇」等提領車手報酬之額度。 ⑷被告曾敬恆、賴俞潔、吳恆碩(暱稱吴郡)、王世豪及其他提領車手共組車手之LINE討論群組。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五頁57-113 35 同案被告張莫南持用手機之翻拍畫面 證明 ⑴被告張莫南未準時到班,向綽號「白哥」、Telegram暱稱為「殘雪」即被告施偉傑為報告,可見被告施偉傑係居於水房指揮監督者地位。 ⑵被告張莫南向LINE暱稱「施濕濕」之人表示無法調班。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四頁121-123反面 36 同案被告陳文伶持用手機之翻拍畫面、刑事警察局刑案紀錄嫌疑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施偉傑之胞妹施淑芬之戶籍資料 證明 ⑴水房成員同案被告陳文伶、張莫南均受Telegram暱稱「小白」即被告施偉傑指揮監督。 ⑵暱稱「小白」之註冊門號為0000000000號,係由被告施偉傑使用。 ⑶暱稱「小白」有妹妹係喪偶。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四頁125-127反面、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六 37 同案被告邱仲銨與「Fans666」即被告范鼎蔭之Wechat對話紀錄 證明 ⑴被告范鼎蔭於109年4月16日傳送同案被告郭瑋婷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健保卡正面照片。 ⑵被告范鼎蔭於109年5月27日傳送同案被告趙浩然之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照片。 ⑶被告范鼎蔭於109年5月30日傳送同案被告彭擎天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⑷被告范鼎蔭於109年6月13日傳送同案被告彭擎天住院照片。 ⑸同案被告邱仲銨於109年6月15日傳送「今天拿銀行卡嗎」等文字。 等事實。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五頁21-21頁反面 3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6、348、354、393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判決 證明 被告孫經瑜於另案審判程序中,坦承於109年7月2日12時2分許、7月3日1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臨櫃提領138萬、43萬元後,交付給被告闕元真之事實,其於本件詐欺集團之角色尚非僅止於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110 年度偵字第25972 號卷六 39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函、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6日函各1紙 證明 被告王世豪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非左列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綁定之出入金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 二、附表四編號5洗錢流向之說明: 告訴人者建中於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匯款3萬9000元至曾 繁濱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內5萬100元於同日19時15分轉至被告蘇明揚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戶內餘額 雖僅163元,惟因詐欺贓款與其他原因而匯入之款項已混同 而無法區辨,故只要帳戶沒有一次清空至0,不論是轉至其 他帳戶,或留在原帳戶之餘額,均包括被害人之款項,是於同日19時43分有27萬3010元自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戶轉至被告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亦包括告訴人者建中或其他被害人所匯款項在內。 三、核被告黃銘賢、施偉傑、洪坤馳、曾敬恆、賴俞潔、吳恆碩、闕元真、陳建宏、馮英銓、孫經瑜、李育錚、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李樂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黃銘賢、洪坤馳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陳建宏、闕元真、孫經瑜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馮英銓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提起公訴, 亦非本案起訴範圍)。其等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黃銘賢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就「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款項多次提領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犯意,為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提領款項,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 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 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五、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是被告黃銘賢等人(除被告范鼎蔭外),就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各次加重詐欺罪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均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被告范鼎蔭居中介紹同案被告郭瑋婷、彭擎天提供帳戶供同案被告邱仲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范鼎蔭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取得上開帳戶之被告邱仲銨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范鼎蔭協助同案被告邱仲銨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帳戶資料,對於同案被告邱仲銨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故核被告范鼎蔭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請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七、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案被告邱仲銨、張 莫南、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桃 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案件審理中,有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黃銘賢等人所涉詐欺案件之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27之被害人及其被害事實,與上開同案被告 邱仲銨、張莫南、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所涉前案之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27之被害人、被害事實相同,是本案與前案 係屬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檢 察 官 徐銘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鄭 丞 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代碼繳費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林羿宏 109年4月16日至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甄珍Yoyo」聯繫告訴人林羿宏,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4月16日22時25分 302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5-15反面 4月24日20時34分 1萬6000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日0時31分 1萬1000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5日19時42分 2萬1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5日19時44分 5萬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0日20時9分 5萬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2日10時58分 2萬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6日12時47分 10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告訴人林千田 109年5月23日至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Nina」聯繫告訴人林千田,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5月23日 2萬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5-47 5月25日20時41分 2萬9000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月1日14時27分 3萬元(本次匯款李育錚已判決確定) 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告訴人林世和 109年4月12日至5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莉娜Sandy」聯繫告訴人林世和,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4月12日 302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49-51 4月17日 1萬元 5月6日 5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6日 1萬元 4 告訴人林威志 109年4月11日至5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xinxinlu」聯繫告訴人林威志,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4月11日 52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53-63反面 4月18日 520元 4月23日 520元 4月27日 6000元 5月2日 4000元 5月11日17時19分 1萬元 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7日11時0分 3萬元 5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5月20日21時26分 5000元 5月22日11時44分 500元 5月23日 3萬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4日 1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包志輝 109年4月26日至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VIP Customer Service」聯繫告訴人包志輝,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4月26日 1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67-67反面 6月2日 1萬7543元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告訴人吳肇明 109年6月1日至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Nina」聯繫告訴人吳肇明,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6月1日23時8分許 5萬元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77-77反面 109年6月1日23時11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2日 3萬8579元 7 告訴人李建輝 109年4月7日至5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林韻欣」,以投資為話術,致告訴人李建輝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4月7日 2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1-81反面 4月9日 13萬元 4月13日 6萬元 4月15日 7萬元 4月20日 3萬元 4月23日 2萬元 4月24日 2萬元 4月28日 7萬元 5月5日 6萬元 5月11日 10萬元 5月18日 2萬5千元 5月20日 4萬元 8 告訴人邱信達 109年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林林」聯繫告訴人邱信達,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5月26日8時22分 25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3-87 9 告訴人洪政賢 109年5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周雅雯」,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告訴人洪政賢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109年5月19日 2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89-91 5月19日 1萬元 5月19日 9萬元 5月26日20時39分 3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告訴人沈孟云 109年5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VIP Customer Service」聯繫告訴人沈孟云,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1日0時37分 50萬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93 11 被害人張家源 109年5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lisa」聯繫告訴人張家源,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19日8時49分 5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97-99反面 5月19日8時51分 5萬元 12 告訴人張藝瀚 109年4月5日至5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雅雯」聯繫告訴人張藝瀚,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5日 100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3-113反面 4月6日 1000元 4月12日 510元 4月28日 1000元 5月6日 1萬700元 6月2日 2萬8078元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告訴人許仁豪 109年4月5日至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甄珍Yoyo」聯繫告訴人許仁豪,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5日 888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5-117反面 4月9日 2萬元 4月14日 3萬元 4月14日 5萬元 4月17日 5萬元 4月17日 5萬元 4月18日 5萬元 4月18日 5萬元 4月19日 10萬元 4月19日 10萬元 5月26日12時23分 15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告訴人許文東 109年4月17日至5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夢瑤」聯繫告訴人許文東,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17日 500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19-119反面 5月12日 5萬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2日 5萬元 5月13日 15萬元 5月13日 5萬元 5月14日 10萬元 5月14日 10萬元 5月14日 9萬元 5月14日 1萬元 5月20日 50萬元 5月21日 50萬元 5月23日 30萬元 5月24日 5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4日 5萬元 5月30日 5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告訴人陳厚如 109年4月17日至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告訴人陳厚如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17日22時18分 5000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21-123 4月22日20時44分 1萬元 4月23日19時26分 5000元 4月29日 1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1日10時10分 1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2日12時55分 10萬元 5月25日21時56分 8萬元 6月1日22時36、37分 1萬元、1萬元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告訴人陳恒隆 109年5月15日至5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Julia」聯繫告訴人陳恒隆,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轉帳24次共546萬元) 109年5月15日23時6分 3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25-137 5月19日9時34分 15萬元 5月20日14時14分 30萬元 5月23日22時16分 30萬元 5月24日0時36分 30萬元 5月24日凌晨1時17分 20萬元 5月26日9時26分 30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6日9時32分 30萬元 5月26日12時23分 60萬元 5月28日0時20分 30萬元 5月28日0時24分 30萬元 5月28日0時43分 12萬元 5月28日16時25分 17萬元 5月29日10時38分 10萬元 5月29日11時5分 30萬元 5月29日11時9分 30萬元 5月29日11時19分 24萬元 5月29日13時6分 10萬元 5月29日14時29分 30萬元 5月29日14時33分 15萬元 5月30日14時40分 10萬元 5月30日18時30分 20萬元 5月30日19時9分 20萬元 5月30日21時54分 10萬元 17 告訴人陳郁斌 109年4月1日至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甄珍Yoyo」聯繫告訴人陳郁斌,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1日10時19分 2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39-141 4月16日21時50分 1萬元 4月20日22時19分 10萬元 4月20日22時37分 10萬元 4月21日11時55分 10萬元 4月23日15時41分 10萬元 4月27日12時3分 30萬元 4月27日12時44分 30萬元 4月27日13時41分 30萬元 4月27日13時56分 30萬元 5月7日14時47分 11萬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2日9時52分 30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12日9時55分 30萬元 5月12日9時58分 30萬元 5月12日12時33分 30萬元 5月12日12時36分 30萬元 5月12日12時54分 2萬元 5月14日22時19分 29萬9500元 5月16日0時39分 2萬4000元 5月17日12時55分 5萬元 5月19日9時49分 30萬元 5月19日11時7分 20萬元 5月22日12時6分 30萬元 5月22日12時10分 30萬元 5月25日0時36分 4萬元 5月26日16時15分 10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6日16時17分 10萬元 6月1日15時31分 5萬元 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月1日20時1分 25萬元 18 告訴人曾家華 1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Lemo暱稱為「xinxinlu」向曾家華之前同事林威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IGC」,投資報酬率達5%,同時推薦其他人投資本身又可再獲得紅利回饋云云,因此林威志再向曾家華推薦投資,致告訴人曾家華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3日18時36分 1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45反面-147反面 5月24日0時27分 5萬元 19 被害人黃玉龍 109年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daweitan」聯繫被害人黃玉龍,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6日 3000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53-157 20 告訴人黃保旗 109年4月2日至5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陳亦雲」,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告訴人黃保旗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2日13時23分 3020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59-161反面 4月8日21時29分 6040元 4月12日22時22分 9060元 4月23日19時45分 9060元 4月24日15時29分 9060元 5月2日22時41分 4萬9000元 5月8日23時30分 5000元 5月11日20時50分 10萬元 5月18日22時15分 2萬9985元 5月18日22時30分 3萬元 5月19日19時53分 3萬元 5月19日20時4分 3萬元 5月23日14時58分 20萬元 5月24日12時59分 9萬元 21 告訴人黃柏翰 109年4月11日至5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sunny」聯繫告訴人黃柏翰,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11日 305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63-165反面 4月18日 1000元 4月20日 2000元 4月27日 2000元 5月1日 3000元 5月20日 3000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告訴人黃聖智 109年4月8日至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sandy(李莉娜)」,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4月8日 1888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67-169 4月15日 5000元 4月17日 5萬元 4月27日 5萬元 5月4日 6萬元 5月18日 5萬元 5月22日 89萬元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2日 5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月23日 5萬元 5月24日 1萬元 5月26日 10萬元 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告訴人蔡秉育 109年4月8日至5月1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Amy」聯繫告訴人蔡秉育,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轉帳12次共13萬3888元) 109年4月8日 50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75-177反面 4月11日 888元 4月14日 1萬元 4月23日 1萬元 4月27日 1萬元 4月27日 6萬元 5月2日 500元 5月5日 1萬元 5月5日 1萬元 5月7日 1萬元 5月10日 1萬元 5月16日 2000元 24 告訴人賴宥箖 109年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LiYang」聯繫告訴人賴宥箖,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6月2日 8萬432元 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79-183 25 告訴人韓宇晴 109年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VIP Customer Service」聯繫告訴人韓宇晴,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轉帳 109年5月26日 3萬元 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85-187反面 26 告訴人羅政宏 109年5月6日至5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ANNA」聯繫告訴人羅政宏,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6日 5萬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89-193 5月6日 5萬元 5月7日 10萬元 5月12日 10萬元 5月12日 30萬元 5月22日 30萬元 5月22日 30萬元 5月22日 20萬元 27 告訴人羅敏誠 109年4月7日至5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小洋」聯繫告訴人羅敏誠,以投資虛擬貨幣「IGC」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4月29日、5月6日、6月1日有使用父親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轉帳) 109年4月7日 500元 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三頁195-199反面 4月10日 303元 4月12日 500元 4月16日 1000元 4月17日 3000元 4月20日 1700元 4月22日 3000元 4月24日 6000元 4月29日 2萬元 5月6日 3萬元 5月20日 3萬元 5月24日 4700元 6月1日 1200元 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月1日 3萬元 6月1日 3萬元 6月1日 3萬元 6月1日 7080元 28 告訴人黃科達 109年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可代操「星翊平臺」之賽車遊戲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7日14時28分 10萬3000元 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35-37 29 告訴人呂定洲 109年4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交友軟體「BeeBar」暱稱「TING」之人,互加為LINE好友後,佯稱可以在博弈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2日17時56分 20萬元 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85-87 30 告訴人者建中 109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IG「馮茵竹百家操作」,佯稱可以在博弈平臺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轉帳 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 3萬9000元 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93-99 31 告訴人劉玉勻 109年5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LINE暱稱「陳梓靜」之人,佯稱可以使用「BD-GLOBAL」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14時6分 51萬6200元 郭義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卷七頁105-107 32 告訴人劉嘉習 109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LINE暱稱「陳可婷」之人,佯稱有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23日13時44分、13時56分、14時6分、14時25分 各5萬元(共20萬元) 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59-59反面 33 告訴人蔡宏哲 109年5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WeDate與蔡宏哲聯繫,向其佯稱投資可獲利,但需報名課程云云,致蔡宏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3日13時56分 3萬3000元 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13-117 34 告訴人陳泇頤 109年5月底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Alvin Huang」詐騙告訴人陳泇頤可在網路投資平臺操作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3日14時14分 3萬元 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31-133 35 告訴人賴敬儒 109年4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曉美」詐騙告訴人賴敬儒,佯稱可以在「德信金融」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 15萬元 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45-149 36 被害人陳嘉葶 109年5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代客操盤,賺取匯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27日16時0分 3萬2000元 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67反面 37 告訴人劉晏綺 109年4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建鵬」詐騙告訴人劉晏綺,佯稱可以在「DT789」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5913號頁169-173 附表二:(第一層帳戶)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銀行帳號 偵審情形 1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張莫南)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2 佳聯網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瑋婷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為不起訴處分 3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舜仁)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黃舜仁有期徒刑5月確定 4 彭擎天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為不起訴處分 5 高梵甄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6 趙浩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7 李育錚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8 李育錚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9 洪慶杰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10 曾繁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隆地院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3萬元確定 11 曾繁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郭義堅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竹地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13 陳佑軒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士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 附表三:(第二、三層帳戶)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銀行帳號 偵審情形 1 孫經瑜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裁判日期:111年5月18日) 2 孫經瑜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恆碩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4 吳恆碩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5 賴俞潔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6 特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伍金龍)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桃園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000元 7 楊展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8 王世豪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9 柯俊豪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10 蘇明揚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11 蘇明揚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12 吳家祥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另案發布通緝 13 李樂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 14 蔡韋立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簽分偵辦 附表四:(洗錢流向) 編號 被害人匯款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提領人 金額 1 李建輝於109年5月20日、4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彭擎天) 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轉帳110萬元(邱仲銨臨櫃轉帳) 000-000000000000號(佳聯網) 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電子轉出6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蔡韋立)(簽分偵辦) 羅政宏於109年5月22日11時58分、30萬元 羅政宏於109年5月22日12時2分、30萬元 羅政宏於109年5月22日13時52分、20萬元 2 邱信達於109年5月26日8時22分、2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高梵甄) 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網路轉帳50萬198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吳恆碩元大) 無 109年5月26日14時2分 元大北桃園分行 吳恆碩 6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6日9時26分、30萬元 許仁豪於109年5月26日12時23分、15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6日12時23分、60萬元 林羿宏於109年5月26日12時47分、10萬元 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網路轉帳50萬38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賴俞潔) 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臨櫃轉帳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吳恆碩郵局) 吳恆碩提領後轉交賴俞潔 109年5月26日13時28分網路轉帳39萬8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王世豪) 無 109年5月26日15時13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臨櫃提款 王世豪 39萬8000元 陳郁斌於109年5月26日16時15分、17分;10萬元、10萬元 109年5月26日19時1分網路轉帳39萬87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特海) 109年5月26日19時4分網路轉帳21萬4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展) 洪政賢於109年5月26日20時39分、3萬元 109年5月26日23時59分網路轉帳20萬76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特海) 陳恒隆於109年5月28日0時20分、30萬元 109年5月28日凌晨1時52分網路轉帳47萬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祥) 無 109年5月28日凌晨2時29分至34分 不詳 10萬、10萬、10萬、10萬、 7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8日0時24分、3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8日0時43分、12萬元 109年5月28日凌晨2時51分網路轉帳4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柯俊豪) 無 109年5月28日凌晨2時52至56分 不詳 12萬、11萬、10萬、1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8日16時25分、17萬元 109年5月28日18時12分網路轉帳41萬2100元 000-000000000000號(佳聯網) 109年5月28日 18時16分轉帳36萬79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特海) 陳恒隆於109年5月29日10時38分、1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9日11時5分、30萬元 109年5月29日13時15分轉帳46萬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祥) 無 109年5月29日13時42分 臨櫃提款 吳家祥(通緝) 43萬5000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9日11時9分、3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9日11時19分、24萬元 109年5月29日13時23分網路轉帳44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柯俊豪) 無 109年5月29日14時13分 臨櫃提款 柯俊豪 42萬5000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29日14時29分、30萬元 109年5月29日15時37分網路轉帳3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柯俊豪) 無 109年5月29日15時40至43分 不詳 12萬、12萬、7萬5000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30日18時30分、2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30日19時9分、20萬元 109年5月30日19時17分轉帳50萬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祥) 無 109年5月30日19時40至45分 不詳 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陳恒隆於109年5月30日21時54分、10萬元 109年5月30日22時53分網路轉帳1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柯俊豪) 無 109年5月30日23時6至7分 不詳 10萬元、5萬元 3 林羿宏於109年4月24日20時34分、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佳聯網) 109年5月11日22時57分電子轉出5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孫經瑜中國信託) 無 109年5月11日23時10分 新北市五股區7-11成旺門市 闕元真 50萬元 林羿宏於109年5月2日0時31分、1萬1000元 林威志於109年5月11日17時19分、1萬元 109年5月11日23時1分網路轉帳3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孫經瑜國泰世華) 無 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 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 闕元真 20萬元 4 陳郁斌於109年4月27日12時3分、30萬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浩然) 109年4月27日15時15分轉帳100萬 000-0000000000000號(特海) 陳郁斌於109年4月27日12時44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4月27日13時41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4月27日13時56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5月12日9時52分、30萬元 109年5月12日 14時4分轉帳1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特海) 陳郁斌於109年 5月12日9時55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 5月12日9時58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 5月12日12時33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 5月12日12時36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5月17日12時55分、5萬元 109年5月19日 15時28分轉帳6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佳聯網) 109年5月19日 15時38分電子轉出9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安心國際專業徵信) 陳郁斌於109年5月19日9時49分、3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 5月19日11時7分、20萬元 陳郁斌於109年5月22日12時6分、30萬元 109年5月22日 13時39分轉帳68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佳聯網) 陳郁斌於109年5月22日12時10分、30萬元 陳厚如於109年5月22日12時55分、10萬元 5 呂定洲於109年5月22日17時56分、20萬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繁濱第一銀行) 109年5月22日18時3分轉帳27萬652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樂麒) 無 109年5月22日18時42分 不詳 30萬9000元 者建中於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3萬9000元 109年5月22日19時15分、5萬100元 (此時曾繁濱第一銀行帳戶餘額雖僅163元,惟詐欺贓款與其他原因而匯入之款項已混同,故只要餘額非0,不論是轉至其他帳戶,或留在原帳戶之餘額,均包括被害人之款項)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上海) 109年5月22日 19時43分轉帳27萬301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樂麒) 109年5月22日 20時24分轉帳9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孫經瑜國泰) 109年5月22日20時33分 新北市樹林區全家樹林藝術店 闕元真 9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孫經瑜國泰) 109年5月22日21時32分 同上 陳建宏 5萬元 6 劉嘉習於109年5月23日13時44分、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繁濱中信) 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4萬9921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上海) 劉嘉習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5萬元 109年5月23日14時0分、4萬9822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郵局) 劉嘉習於109年5月23日14時6分、5萬元 109年5月23日14時28分、9萬5511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上海) 109年5月23日14時57分、5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李樂麒 10萬元、4萬5000元 劉嘉習於109年5月23日14時25分、5萬元 賴敬儒於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15萬元 賴敬儒於109年5月25日16時26分、14萬872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郵局) 109年5月26日10時23分 桃園市某處郵局 蘇明揚 14萬8000元 7 蔡宏哲於109年6月3日13時56分、3萬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佑軒) 109年6月3日14時18分、14萬9821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樂麒) 109年6月3日15時28分 桃園市某處郵局 李樂麒 27萬2500元 陳泇頤於109年6月3日14時14分、3萬元 8 陳郁斌於109年6月1日15時31分、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李育錚郵局) 109年6月1日16時21分轉帳1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李育錚國泰) 109年6月1日16時27分至30分 新北市新莊區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 李育錚 10萬、10萬、10萬、 8萬元 9 黃科達於109年5月27日14時28分、10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慶杰) 109年5月27日14時35分轉帳69萬8121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祥) 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轉帳49萬6112元 000-000000000000號 (孫經瑜國泰) 109年5月27日16時49、50分 新北市中和區全家中和新正店 陳彥安(通緝) 20萬元 劉晏綺於109年5月27日15時59分、5萬元 109年5月27日16時4分、14萬872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明揚郵局) 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桃園民生路郵局 蘇明揚 67萬6000元 陳嘉葶於109年5月27日16時0分、3萬2000元 10 劉玉勻於109年6月11日14時6分、51萬6200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義堅) 109年6月11日 16時5分轉帳2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柯俊豪) 109年6月11日 16時6分轉帳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孫經瑜國泰) 109年6月11日19時39分 新北市樹林區全家樹林藝術店 馮英銓 20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