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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6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柏嘉張羿正陳韋如

原告
藍海帝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被告
許順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許順裕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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