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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江德民劉得為吳天明

附民原告 陳元佶

陳怡妏

陳昱韋

附民被告 李弘茂

雙晟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交訴字第9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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