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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原告
王永玖
被告
王弘昇
被告
裕鮮食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尹莊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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