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王永玖
- 被告
- 王弘昇
- 被告
- 裕鮮食品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尹莊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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