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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黃柏嘉涂偉俊陳韋如

  • 當事人
    余澤文林瑤琪孫文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余澤文 林瑤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孫文斌 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 陳鴻祥 上列被告孫文斌、陳鴻祥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73 號),經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所陳,乃被告孫文斌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余澤文、 林瑤琪就本案一併對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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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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