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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陳韋如

原告
余澤文
原告
林瑤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被告
孫文斌

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

陳鴻祥

上列被告孫文斌、陳鴻祥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73號),經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所陳,乃被告孫文斌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余澤文、林瑤琪就本案一併對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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