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子榮、李庭光、李庭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李子榮 李庭光 同上 李庭葳 同上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宜津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黃裕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子榮、李庭光、李庭葳對被告宜津水產有限公司、黃裕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珈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