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陳愷璘
- 被告楊素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788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5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素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97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8106公克)、 殘渣袋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未秤重)經送鑑定之 結果,分別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3紙附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毀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緝字第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 字、毒偵緝字卷宗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一節,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 違禁物無訛。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另本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殘渣袋1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編號3所示)一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而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之殘渣袋1包,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975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6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卷第111頁) 2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106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6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卷第109頁) 3 殘渣袋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未秤重)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6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卷第113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