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姚懿珊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江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零點陸零貳陸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江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江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0.6026公克)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聲請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