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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警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378號、111年執他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塊狀檢品1包(淨重28.51公克,驗餘淨重28.48公克,空包裝重2.83公克)、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淨重0.09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另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淨重2.48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驗餘淨重2.477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自均係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8.4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774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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