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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警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警發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審於民國110年6月9日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0年7月5日提起上訴,於110年8月7日死亡,以上各情,有原審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依據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於被告生前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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