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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榮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紘因違反商標法等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6月9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經鑑定屬仿冒品,有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1年6月9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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