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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潘怡華簡方毅王兆琳

附民原告 林子歆

附民被告 李昇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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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人法定代理人
李應亨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王兆琳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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