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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黃筱晴鄧瑋琪

原告
邱懷萱
被告
姜津源
被告
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8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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