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邱懷萱、姜津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邱懷萱 被 告 姜津源 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839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