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何謝秀利、蔡仁欽、錦泓運通有限公司、李金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何謝秀利 被 告 蔡仁欽 被 告 錦泓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51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