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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林述亨

  • 被告
    馮禹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禹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禹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馮禹熙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 、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本案警員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間起至110年4月15日遭查獲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達一定規模,被告之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始終對犯行坦承不諱,且目前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此有本院卷附之和解書、陳報狀可證,是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以本案被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市值、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罪,積極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良有悔意,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均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本案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經送鑑定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即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犯本案之獲利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等語,而本案被告固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付上開告訴人共計115,000 元,然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侵害之各商標權其市場價值,針對侵害未提告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市值,已達30,000元(偵卷第121頁),超過被告已賠付之賠償金 總額,從而,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本院認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12,500元宣告沒收,並無重複剝奪犯罪利得或有過苛之虞,是予以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1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紅包袋24個 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紅包袋42個、包包1只、項鍊2條、耳環1副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紅包袋256個、紙盒4個、保溫瓶1個、毛毯1件、袋子1只、手機殼1個 4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袋1只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紅包袋180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085號被   告 馮禹熙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禹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2月間起至110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拍賣網站,透過帳號「one116688」,刊登販賣 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總計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2,500元。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馮禹熙販賣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乃喬裝買家下標購買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110年4月15日中午12時41分許,持搜索票前往馮禹熙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禹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禢貫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蝦皮拍賣會員資料、蝦皮拍賣網頁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自108年2月間起至110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為多次販賣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2,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檢 察 官 廖榮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ASTLEY BAKER DAVIES LTD.) 佩佩豬圖樣 00000000 紅包袋等 紅包袋24個 是 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 「HERME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 紅包袋、包包、項鍊、耳環等 紅包袋42個、包包1只、項鍊2條、耳環1副 是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紅包袋、紙盒、保溫瓶、毛毯、袋子、手機殼等 紅包袋256個、紙盒4個、保溫瓶1個、毛毯1件、袋子1只、手機殼1個 是 4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 SARL) 「CHANEL」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旅行袋等 旅行袋1只 否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O GUCCI S.P.A)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紅包袋等 紅包袋180個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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