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周麗卿、梁宸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周麗卿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梁宸凱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軍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25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