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6號
- 原告
- 康書維
- 被告
- 劉明凱
- 被告
- 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凌宇康
- 被告
-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明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雖業經原告與被告於本院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於112年6月1日審理時均陳明刑事告訴部分原告即告訴人康書維同意撤回告訴,然原告與被告等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繼續依法訴訟,是就刑事部分,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本院公判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