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彭宜萱、吳枷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彭宜萱 被 告 吳枷葦 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上一人 代表人 蔡明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宜萱對被告吳枷葦、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