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詠妍
黃子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蘇詠妍明知標題為「三層防護層層過濾」等口罩說明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重製上述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1住處,連結網際網路,於不詳網站下載告訴人童年往事企業社即黃東其(下稱童年往事企業社)委託杭州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之口罩圖片,而非法重製之,隨後於同月間某日,在上開住處,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amy00000000」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上開著作刊登並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童年往事企業社就前揭攝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二)被告黃子恩明知標題為「一次性3D立體口罩」等口罩說明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重製上述著作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某日,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住處,連結網際網路,於不詳網站下載童年往事企業社委託杭州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之口罩圖片,而非法重製之,隨後於同月間某日,在上開住處,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bbbb3317」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上開著作刊登並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童年往事企業社就前揭攝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2人均已成立和解,且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