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玟君、陳宥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智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玟君 被 告 陳宥蓁 選任辯護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宥蓁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宥蓁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苑 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苑雅公司)之負責人,自民國107年6月間起,向大陸地區廣州市之「依時捷」、「依品靚麗」、「露露」等成衣廠商批發服飾輸入臺灣地區銷售,其明知上開大陸地區廠商生產之服飾原產地為中國大陸,而非日本,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委由大陸地區之純源輔料公司製作含有日文標示之「莫妮卡」服飾卡片、領標、洗水標等標籤,在批發服飾上虛偽標記「產地:日本」、日圓標價、「アプリク一ツヨソ合格證」或「日本の高級婦 人服」等不實內容,並透過網路直播及LINE通訊軟體設立「莫妮卡聊天室」、「莫妮卡中區 業績+選位」、「莫妮卡南區 業績+選位」等群組銷售上開虛偽標記商品與下游零售廠商,使不知情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莫妮卡」服飾係日本製造而購買。嗣於110年8月25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搜索票至陳宥蓁住處及苑雅公司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0○0號、高雄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倉庫執行搜 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宥蓁分別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余志銘分別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證人鄭吉宏、劉綜文分別於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被告與下游零售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向大陸廣州地區成衣批發商下單之訂單影本、查獲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委託切結書及委託保管清冊、苑雅公司申請之「莫妮卡」商標查詢資料。 ㈣本院111年12月26日勘驗附表編號1至8扣案物之勘驗筆錄。 ㈤扣案之「莫妮卡」服飾標註「合格證 產地:日本」之日文標 籤。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之物品。 三、論罪科刑: ㈠按「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刑法第255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 該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 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 用補充條款之餘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㈢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自107年6月間起至查獲止,意圖欺騙他人,持續販賣虛偽標記原產國或品質之服飾,應認具有營業上之反覆實施性質,屬集合犯之一罪。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之服飾係就原產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商品,竟欺騙消費大眾以牟取利益,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及交易公平,且商品數量甚多,足顯其惡性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罪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尚未使用之不實標籤及預備用以銷售之服飾,分屬被告犯罪所生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苑雅公司合格證貼紙 1包 2 莫妮卡合格證標籤板 1包 3 標籤貼 1組 4 莫妮卡合格證標籤(日文) 1包 5 莫妮卡「時尚洋裝」 3件 6 莫妮卡「吊帶洋裝」 1件 7 莫妮卡「親膚棉質上衣」 9件 8 紙莫妮卡「氣質真絲上衣」 8件 9 莫妮卡服飾 1308箱(已分別責付被告及其員工劉綜文、王浩軒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