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 字第1023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智易字第47號),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阿迪達」商標之長褲伍拾伍件、短褲壹件、外套拾參件、長袖壹件、短袖拾壹件、毛巾伍條、帽子拾頂;仿冒「彪馬」商標之長袖拾肆件、短袖壹件、毛巾陸條、帽子參頂;仿冒「力霸克」商標之短袖玖件;仿冒「昂德亞摩」商標之短褲拾壹件、內褲拾壹件、短袖捌拾伍件、外套壹件、毛巾伍條;仿冒「卡文克雷恩」商標之內褲貳拾伍件、短袖拾參件、長袖貳件;仿冒「耐克」商標之長褲拾壹件、短褲肆拾參件、帽子陸頂、短袖貳拾玖件、長袖貳拾肆件、外套捌件、毛巾捌條、仿冒「JORDAN」短袖陸件、毛巾壹條;仿冒「諾菲斯」商標之外套貳拾壹件、短袖肆件;仿冒「斐樂」商標之長袖拾壹件、外套陸件、包包參拾陸個、帽子拾頂;仿冒「巴黎世家」商標之長袖肆件、內褲拾捌件;仿冒「亞伯克隆畢及費曲」商標之外套拾壹件、短袖壹佰捌拾玖件、短褲捌件、內褲拾柒件、長袖貳佰肆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附件附表編號7之專用期限「119/11/15」應更正為「109/11/15」。 (二)附表編號9之專用期限「119/11/15」應更正為「109/11/15」。 (三)附表編號30之專用期限「119/09/15」應更正為「109/09/15」。 (四)附表編號113扣案物(件)欄增列毛巾5條。 (五)附表編號20至21扣案物(件)欄增列毛巾8條及JORDAN毛巾1條。 (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立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立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自民國108 年12月初某時起至同年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為警查獲之 時止,以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本案各商標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惟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分別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力霸克國際公司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及邱聖翔均達成調解,然未能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金,並考量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阿迪達」商標之長褲55件、短褲1件、外套13件、長袖1件、短袖11件(含警採 證取得1件)、毛巾5條、帽子10頂;仿冒「彪馬」商標之 長袖14件、短袖1件、毛巾6條、帽子3頂;仿冒「力霸克 」商標之短袖9件;仿冒「昂德亞摩」商標之短褲11件、 內褲11件、短袖85件、外套1件、毛巾5條;仿冒「卡文克雷恩」商標之內褲25件、短袖13件、長袖2件;仿冒「耐 克」商標之長褲11件、短褲43件、帽子6頂、短袖29件、 長袖24件、外套8件、毛巾8條、JORDAN短袖6件、毛巾1條;仿冒「諾菲斯」商標之外套21件、短袖4件;仿冒「斐 樂」商標之長袖11件、外套6件、包包36個、帽子10頂; 仿冒「巴黎世家」商標之長袖4件、內褲18件;仿冒「亞 伯克隆畢及費曲」商標之外套11件、短袖189件、短褲8件、內褲17件、長袖245件,均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侵 害商標權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俱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販售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力霸克國際公司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及邱聖翔均達成調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智易卷第181至186頁),且其和解金額已大於其犯為所得,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 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023號被 告 陳立昌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昌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如 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且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前開商標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前開商標圖樣商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8年12月初某時起至同年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止,先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600元不等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印有前開商標圖樣商品後,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及臺 北市不特定市場等地擺攤,而以200至700元不等之價格,將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印有前開商標圖樣商品販賣予不特定前來選購之顧客。嗣經警於108年12月20日 下午1時35分許前之某時,在陳立昌設立在桃園市○○區○○路0 0號前之攤位,向陳立昌購買印有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1件後,經送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之 人員鑑定,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後,警乃於108年12月20日下 午1時35分許,再至上址攤位巡邏,並命陳立昌提出或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陳立昌自行提出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供警扣案,復經警將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送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人員鑑定,認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分別委由謝尚修律師、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由馮昌國律師及楊志琦、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委由張順興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立昌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1.被告108年12月初某時起至同年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止,先以100元至600元不等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包含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在內之印有前開商標圖樣商品後,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及臺北市不特定市場等地擺攤販之事實。 2.被告於108年12月20日販,在上址攤位販賣包含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在內之印有前開商標圖樣商品,而獲有1,000元所得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7張 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 3 商標註冊資料33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力霸克國際公司鑑定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證明書、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函送諾菲斯服飾公司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視報告、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鑑定資料各1份、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檢視書暨鑑定書9份 1.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屬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之事實。 2.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均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扣案之仿冒商品之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 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8年12月初某時起至108年12月2 0日為警搜索時止,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所為販賣如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再者,被告以一接 續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末就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而被告自承其扣案之1,000元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所得,自屬被告本件犯罪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檢 察 官 薛全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柏睿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 扣案物(件) 1. 00000000 117/01/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襪子、冠帽等 長褲55 短褲1 外套13 長袖1 短袖11(含警採證取得1件) 毛巾5 帽子10 (貞觀法律事務所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 2. 00000000 117/07/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毛巾等 3. 00000000 117/01/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襪子、冠帽等 4. 00000000 117/07/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毛巾等 5. 00000000 111/10/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等 6. 00000000 111/10/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襪子、冠帽等 7. 00000000 119/11/15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帽子等 長袖14 短袖1 毛巾6 帽子3 (貞觀法律事務所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 8. 00000000 116/01/31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帽子等 9. 00000000 119/11/15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毛巾等 10. 00000000 112/08/31 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 各種衣褲等 短袖9 (貞觀法律事務所力霸克國際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 11. 00000000 111/03/15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各種衣服等 短褲11 內褲11 短袖85 外套1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證明書各1份) 12. 00000000 111/03/15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各種衣服等 13. 00000000 114/11/3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衣服等 14. 00000000 116/06/15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內褲25 短袖13 長袖2 (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1份) 15. 00000000 109/10/15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16. 00000000 109/10/15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17. 00000000 117/12/31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18. 00000000 118/06/15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19. 00000000 118/06/15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衣服等 20. 00000000 118/09/3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各種衣服等 長褲11 短褲43 帽子6 短袖29 長袖24 外套8 JORDAN短袖6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檢視書暨鑑定書9紙) 21. 00000000 119/06/3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等 22. 00000000 115/07/31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衣服等 外套21 短袖4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送諾菲斯服飾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 23. 00000000 115/08/31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衣服等 24. 00000000 113/02/15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商標吊牌等 長袖11 外套6 包包36 帽子10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視報告1份) 25. 00000000 118/02/28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等 26. 00000000 119/09/15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帽子等 27. 00000000 119/04/3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背包、背袋等 28. 00000000 113/08/31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背包、背袋等 29. 00000000 115/05/31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衣服等 長袖4 內褲18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 30. 00000000 119/09/15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衣服等 31. 00000000 116/03/31 瑞士商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等 外套11 短袖189 短褲8 內褲17 長袖245 (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鑑定資料1份) 32. 00000000 120/02/15 瑞士商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等 33. 00000000 118/09/30 瑞士商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 男女服裝、內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