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俐文
- 被告王淑慧、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349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智易字第5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137頁)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所為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單一營利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行,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榨取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破壞商品競爭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甚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告訴人即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均達成和解,並於本案判決前均已履行和解條件,此有如附表一、二、三「和解情形」欄所示和解書、刑事陳報狀等文件可佐(詳附表所示),足認被告顯有悔意,態度良好;雖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願與被告和解,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薈台字第0201550111022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9頁),是本院自尊重前開商標權人之意願及其所表示對本案被告犯行之意見,然仍無礙被告對商標權人等所致損失尚具彌咎摯誠之認定,併參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13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查獲仿冒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思慮欠周,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態度尚屬良好,且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法單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第38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時陳稱迄今總共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且已主動交付1萬元 扣案等情【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0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30-33頁)】;然考 量被告已與商標權人即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分別以8,000元、1萬1,000元、6萬元、7,000元達成 和解,並已實際支付上開和解金額予各商標權人,業如前述。是以,被告實際業已賠償總額8萬6,000元(計算式:8,000元+1萬1,000元+6萬元+7,000元=8萬6,000元),足以剝奪其本案犯罪利得,並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被告遭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000元,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件)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和解情形 1 仿冒「LV」皮包 16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無 2 仿冒「LV」零錢包 2 3 仿冒「LV」防塵袋 9 4 仿冒「CHANEL」手提袋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無 5 仿冒「CHANEL」皮包 5 6 仿冒「CHANEL」紙袋 12 7 仿冒「CHANEL」保證卡 10 8 仿冒「CHANEL」鞋子 12 9 仿冒「CHANEL」防塵袋 4 10 仿冒「PRADA」皮包 1 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 無 11 仿冒「PRADA」防塵袋 1 12 仿冒「GUGGI」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⒈被告業以8,000元向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 ⒉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1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各1份(見本院審智簡字卷第19頁、第21頁)。 13 仿冒 「BURBERRY」背包 1 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⒈被告業以1萬1,000元向告訴人英商布拜里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 ⒉告訴人英商布拜里公司111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承諾書各1份(本院審智簡字卷第29-44頁)。 14 仿冒「HERMES」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⒈被告業以6萬元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並簽立保證書與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⒉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契約書、保證書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115-119頁)。 15 仿冒「HERMES」防塵袋 2 16 仿冒「DIOR」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件)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和解情形 1 仿冒「GUCCI」皮帶 15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⒈被告業以8,000元向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 ⒉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1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各1份(見本院審智簡字卷第19頁、第21頁)。 2 仿冒「GUCCI」皮夾 24 3 仿冒「GUCCI」皮包 21 4 仿冒「GUCCI」髮飾 28 5 仿冒「GUCCI」貼紙 9 6 仿冒「YSL」皮夾 14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⒈被告業以7,000元向告訴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 ⒉告訴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111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各1份(本院審智簡字卷第45-51頁)。 7 仿冒「YSL」皮包 2 8 仿冒「TB」皮包 3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River Light V L.P(TORY BRUCH之子公司) 無 9 仿冒「DIOR」髮飾 23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⒈被告業以6萬元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並簽立保證書與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⒉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刑事陳報狀暨和解契約書、保證書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115-119頁)。 10 仿冒「DIOR」皮包 2 11 仿冒「HERMES」髮飾 8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12 仿冒「CHANEL」皮包 18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無 13 仿冒「CHANEL」髮飾 128 14 仿冒「CHANEL」耳環 28 (14對) 15 仿冒「CHANEL」貼紙 168 16 仿冒「CHANEL」皮夾 43 17 仿冒「LV」皮包 16 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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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專內陳列包括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且印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並使用不知情之夫許道成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收受買家匯款,其 於上開期間共計獲有約1萬7,000元之販賣所得。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警員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09年9月3日晚間11時2分許,以510元(運費0元)之代價,經由「潘蜜拉」粉專向乙○○下單訂購附表三所示仿冒 商標之「CHANEL」衣服1件,乙○○並於109年9月5日凌晨2時3 分許前某時寄出前揭商品,由保二總隊前往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福榮店收受該商品而扣案,經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員結果確定係仿冒商標商品後,復由保二總隊分別於109年11月24日下午1時15分許,先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之住處 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不法所得1萬元後,復於同日下午2時24分許,經乙○○之自願性同意, 再前往桃園市○○區○○○街0號之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保二總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之人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戴延哲律師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保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自109年7月起至109年11月24日下午1時15分許止,陸續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潘蜜拉」粉專,使用線上直播之方式,在前開粉專內陳列包括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並印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事實。 ⑵被告以每件40元至356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明知所購入之貨源係仿冒附表一至三所示商標商品之事實。 ⑶扣案之1萬元係被告販售包含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所得款項之事實。 ⑷前揭期間共計獲有約1萬元7,000元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事實。 2 保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341號搜索票、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現場搜索照片、 ⑴證明本件搜索、扣押經過之事實。 ⑵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住處、桃園市○○區○○○街0號之處所查扣之事實。 3 FB網站名稱「潘蜜拉」直播販賣仿冒商品畫面、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⑴證明Facebook粉專「潘蜜拉」為被告所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販售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4 警方向FB網站名稱「潘蜜拉」直播販賣仿冒CHANEL商品(購畫畫面)、附表三所示仿冒商品照片、FamilyMart寄取貨單、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 證明員警向被告所購買之「CHANEL」衣服1件,係仿冒附表三所示商標之仿冒商品之事實。 5 商標註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TORY BURCH宣誓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⑴證明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為附表一至三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⑵前揭商標圖樣指定用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指定商品種類,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之事實。 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⑷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均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 以一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名,請從一重處斷。再者,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9年7月起至109年11月24日下午1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印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又被告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取約1萬7,000元之犯罪所得,其中1萬元業據扣案,此有前開保二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如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檢 察 官 陳雅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蕭貿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件) 侵害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種類 商標權人 有無提告 1 仿冒「LV」皮包 16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皮包、零錢及鑰匙包、購物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包裝用之皮製封袋、包裝用封套及包裝用小袋等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有 2 仿冒「LV」零錢包 2 3 仿冒「LV」防塵袋 9 4 仿冒「CHANEL」手提袋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手提箱袋、皮夾、購物紙袋、印刷品、靴鞋、衣服袋(塑膠製、紙製)、包裝紙等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無 5 仿冒「CHANEL」皮包 5 6 仿冒「CHANEL」紙袋 12 7 仿冒「CHANEL」保證卡 10 8 仿冒「CHANEL」鞋子 12 9 仿冒「CHANEL」防塵袋 4 10 仿冒「PRADA」皮包 1 00000000號 錢包、皮夾、手提袋、購物袋等 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 無 11 仿冒「PRADA」防塵袋 1 12 仿冒「GUGGI」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手提包、水桶包、女用皮包等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 13 仿冒 「BURBERRY」背包 1 00000000號 背袋等 英商布拜里公司 無 14 仿冒「HERMES」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皮夾、皮包、購物袋、紡織製包裝袋(信封袋、小袋)、包裝用粗布袋(信封袋、小袋)等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有 15 仿冒「HERMES」防塵袋 2 16 仿冒「DIOR」皮包 2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號 皮夾、皮包等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有 附表二: (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件) 侵害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種類 商標權人 有無提告 1 仿冒「GUCCI」皮帶 15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腰帶、服飾用皮帶、皮革製成之帶、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包、水桶包、女用皮包、錢包、皮夾、束髮巾、頭巾、髮辮、指甲彩繪貼紙(類似組群030101)等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 2 仿冒「GUCCI」皮夾 24 3 仿冒「GUCCI」皮包 21 4 仿冒「GUCCI」髮飾 28 5 仿冒「GUCCI」貼紙 9 6 仿冒「YSL」皮夾 14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書包、皮夾等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無 7 仿冒「YSL」皮包 2 8 仿冒「TB」皮包 3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皮包等 River Light V L.P(TORY BRUCH之子公司) 無 9 仿冒「DIOR」髮飾 23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號 頭巾、皮包、皮夾等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有 10 仿冒「DIOR」皮包 2 11 仿冒「HERMES」髮飾 8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頭巾等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有 12 仿冒「CHANEL」皮包 18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皮夾、頭巾、髮夾、耳環、耳環夾、貼紙、皮夾等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無 13 仿冒「CHANEL」髮飾 128 14 仿冒「CHANEL」耳環 28 (14對) 15 仿冒「CHANEL」貼紙 168 16 仿冒「CHANEL」皮夾 43 17 仿冒「LV」皮包 16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皮包、衣服及內衣、皮夾、零錢及鑰匙包、服飾用皮帶、頭飾品及髮飾品、化妝用紋身貼紙等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有 18 仿冒「LV」衣服 5 19 仿冒「LV」皮夾 22 20 仿冒「LV」零錢包 5 21 仿冒「LV」皮帶 4 22 仿冒「LV」髮飾 44 23 仿冒「LV」貼紙 50 附表三: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件) 侵害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種類 商標權人 有無提告 仿冒「CHANEL」衣服 1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衣服等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