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毅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630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毅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給付對象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在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擔任送貨員」更正為「在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龜山所擔任送貨員」。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自110年1月16日至同年月21日止,將附表所示之貨品交達後,自附表所示之收件客戶處收取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5356元),加以侵占入己」更正為「自110年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將附表所示之寄件客戶委送之貨物送達後,在台灣宅配通公司龜山所,將附表金額欄所示代收之客戶貨款加以侵占入己」。 ㈢起訴書「附表」補充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 ㈣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尤馨慧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被告陳毅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一「配送日期」欄所示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1日,利用擔任送貨員一職,負責收取如附表一「收件客戶」欄各收件客戶所給付金錢此執行業務之機會,先後數次侵占其所收取、持有之現金,係利用同一執行業務之機會,於密集期間內,以相類手段持續、反覆進行,未曾間斷,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堪認其數次侵占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持續、反覆進行之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且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所之送貨員,本應公私分明、克盡職守,竟未能謹守份際,貪圖一時私利,利用業務上持有現金之機會,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5,356元予以侵吞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 ,實有不該,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所侵占款項之金額、犯罪之手段、情節,及其已與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第1期款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詳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卷〈下 簡稱本院436號卷〉 第105至106頁、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3 0號卷第13頁),並考量被告自陳學歷高中、現在在工地做 水電、日薪1,800元、要扶養爺爺、奶奶(詳本院436號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貪 念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告與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已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第一期款項,業如上述,堪認被告確有悔意,再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詳本院436號卷第100頁),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再考量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履行期間,並斟酌其和解條件,復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金額、方式為損害賠償。另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 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共計30萬5,356元,固應 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考量被告前已返還5萬5,000元予告訴人台灣宅配通公司且遭該公司扣減2萬745元薪資(詳本院卷第42頁),而所欠餘額22萬9,611元(30萬5,356元-5萬5,500 元-2萬745元=22萬9,611元)部分,被告亦與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現正依約履行中,業如上述,復衡酌被告尚受有前揭罪刑之宣告,已足警懲並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是為免過苛與責罰失衡,本院認應無再重覆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必要,茲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取件日期 宅配單號 寄件客戶名稱 配送日期 收件客戶、地址 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鑫喜悅國際有限公司 110年1月20日 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詳卷) 7萬4000元 2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同上 110年1月20日 同上 7萬4000元 3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同上 110年1月20日 同上 7萬4000元 4 110年1月18日 000-00-000-0000 邁多國際有限公司 110年1月20日 趙○○、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 (詳卷) 2萬3536元 5 110年1月19日 000-00-000-0000 利批企業社 110年1月21日 楊○○、桃園市桃園區愛三街(詳卷) 1萬6820元 6 110年1月19日 000-00-000-0000 科大電腦 110年1月20日 陳○○、桃園市八德區公園路(詳卷) 3萬2500元 7 110年1月20日 000-00-000-0000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21日 張○○、桃園市桃園區愛七街(詳卷) 4500元 8 110年1月21日 000-00-000-0000 元王實業 110年1月21日 永○牙醫、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詳卷) 6000元 總計 30萬5356元 附表二: 姓 名 (被告)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方式 陳毅展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告應給付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29,611元。 二、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共分23期,末期給付金額為9,611元) ㈡上開款項匯至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彰化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0630號被 告 陳毅展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八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毅展自民國109年6、7月間之某時起,在台灣宅配通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擔任送貨員,負責運送寄件客戶委託之貨品並向收件客戶收取貨款後繳回台灣宅配通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10年1月16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將附表所示之貨品交達後,自附表所示之收件客戶處收取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5356元),加以侵占入己,未繳回台灣宅配通公司。嗣為台灣宅配通公司所察覺,訴警究辦,始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宅配通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毅展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韶康之指述相符,並有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告訴人台灣宅配通公司繳費清單、配送所收執聯影本8 張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檢 察 官 李家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宅配單號 寄件客戶名稱 收件客戶、地址 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鑫喜悅國際有限公司 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詳卷) 7萬4000元 2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7萬4000元 3 110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7萬4000元 4 110年1月18日 000-00-000-0000 邁多國際有限公司 趙○○、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 (詳卷) 2萬3536元 5 110年1月19日 000-00-000-0000 利批企業社 楊○○、桃園市桃園區愛三街(詳卷) 1萬6820元 6 110年1月19日 000-00-000-0000 科大電腦 陳○○、桃園市八德區公園路(詳卷) 3萬2500元 7 110年1月20日 000-00-000-0000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張○○、桃園市桃園區愛七街(詳卷) 4500元 8 110年1月21日 000-00-000-0000 元王實業 永○牙醫、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詳卷) 6000元 總計 30萬5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