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時耘股份有限公司、朱慧蓮、張晋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時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被 告 張晋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 年度審簡字第1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