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李佳穎
- 法定代理人沈娟
- 原告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國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 娟 被 告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 年度審易字第133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慶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自聲請人承攬施作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工地內竊取多項財物 ,該多項財物詳如附表所示,並將該財物置放於第三人施恭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處,而遭警方扣押, 對於附表所示之財物,聲請人所施作之工程仍有使用所需,倘附表所列財物仍有扣押之必要,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鈞院命由聲請人保管,暫行發還;倘若附表所列財物,無存留之必要,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之規定,懇請鈞院裁定發還扣押物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押物係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依法固應發還被害人,然應以該贓物已經扣押在案為前提,若該贓物未經扣押,本無從發還,自不生應予發還與否之問題。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國慶所涉竊盜案件,固已於民國111 年9月22日以 111 年度審簡字第970 號(原案號111 年度審易字第1332號)判決罪刑在案,並就其中「未經扣押」之告訴人即使用人嚴地進遭竊之電鑽1 臺(即附表編號1 )、切割機1 臺(即附表編號2 )、切模板用電鋸1 臺(即附表編號3 )、電動鼓風機1 臺(即附表編號4 )、充電式揚聲機1 臺(即附表編號5 )、電動油壓剪1 臺(即附表編號6 )、華碩牌電腦螢幕1 臺(即附表編號8 )、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 臺(即附表編號9 )、充電式切割機1 臺(即附表編號11)、監視器主機1 組(即附表編號13)、手機充電器1 臺(即附表編號15)、手機充電線2 條(未出現於附表所載物品)併予宣告沒收及追徵。而鍵盤滑鼠1 組(附表編號10)、網路主機1組(附表編號14)、延長線(附表編號16)、資料夾(雙孔)1 箱(附表編號17)及筆電1 臺(附表編號18),此部分物品未在本案所失竊物品且並未扣案,係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13至18所示之物品既然「未經扣押」在案,尚非屬「已扣押」之贓物,依上說明,本件聲請發還該附表編號1至6 、8 至11、13至18所示之物品,即屬無據,應予駁回。㈡又被告本案竊盜犯行,另有竊得電阻測量器1 臺(即附表編號7 )、碎石機1 臺(即附表編號12)及切模板用電鉅2 臺(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惟業已發還告訴人即使用人嚴地進,此有贓物領據在卷可佐,是附表編號7 、12所示之物既為告訴人嚴地進所領回,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附表所示之物品,既未經扣押,本院即無從發還。從而,其聲請發還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失竊物品名稱 數量 本案起訴書所載遭竊物品名稱及是否為本案所扣押之物品 1 電鑽 1臺 電鑽1 臺;未扣押 2 切割機(有線) 1臺 切割機1 臺;未扣押 3 電鋸 1臺 切模板用電鋸1 臺;未扣押 4 電動鼓風機 1臺 電動鼓風機1 臺;未扣押 5 充電式揚聲機 1臺 充電式揚聲機1 臺;未扣押 6 電動油壓剪 1臺 電動油壓剪1 臺;未扣押 7 電阻測量儀 1組 電阻測量儀1 組;已發還 8 電腦螢幕及線材 1組 華碩牌電腦螢幕1 臺;未扣押 9 筆電及線材 1組 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 臺;未扣押 10 鍵盤滑鼠 1組 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未扣押 11 充電式切割機 1組 充電式切割機1 臺;未扣押 12 碎石機 1臺 碎石機1 臺;已發還 13 監視器設備 1組 監視器主機1 組;未扣案 14 網路主機 1組 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未扣押 15 電源供應器 1臺 手機充電器1 臺;未扣案 16 延長線 3條 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未扣押 17 資料夾(雙孔) 1箱 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未扣押 18 筆電 1臺 未在本案失竊物品名稱內;未扣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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