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禹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259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 月14日凌晨0 時45分許前某時,分別以會員帳號「行天破」、「Jie未婚夫周周」、「Jie周周」、「周周」及「7011」註冊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星眺互動公司)之XTARS 聊天直播平台成為該平台之會員後(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入帳帳號內,旋遭被告分別以LINE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yu」向星眺互動公司儲值客服人員要求儲值至會員帳號「行天破」、「Jie未 婚夫周周」,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方式,藉移轉犯罪所得以掩飾或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2596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3 、5 、7 至9 、12至16部分)。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係指被告同一及犯罪事實同一而言。而所謂「犯罪事實同一」,並不以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同一為必要,亦非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要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即可,視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如數訴之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使所訴之犯罪時間、處所、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被害法益及罪名雖略有差異,於其社會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且除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即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亦有其適用,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參照)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之12次詐欺等犯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 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以111 年度審訴字第1456號一案審理中,有本院111 年度審訴字第1456號刑事案卷可稽(此案卷面、檢察署提起公訴函文及起訴書等影本,下稱「前案」)。公訴人於111 年11月15日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同一案件部分,向本院重行追加起訴(本件檢察官起訴函文及起訴書,見111審金訴1629號卷第5 至16頁,下稱本案)。又前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罪名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罪名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前案與本案被訴罪名雖有差異,然就被訴犯罪事實內容、行為要件及告訴人渠等則完全一致,仍不失為同一案件。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關於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入帳帳號 備註 1 戊○○(提出告訴) 111年1月13日下午某時許 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游玉婷」之人刊登想要購買「跳跳虎手提箱福袋」之貼文下方,以暱稱「Hsu Xuan」留言:有貨可供購買之文字云云。 111年1月14日凌晨0時45分許 1,50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881、20861、21561、24278、24279、25795、25796、25797、25798、28818、30369號起訴書(下稱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部分相同 2 丙○○(未提出告訴) 111年1月14日上午9時5分許 以臉書暱稱「Hsu Xuan」,佯稱:2個跳跳虎行李箱售價1,500元云云。 111年1月14日中午12時7分許 1,50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部分相同 3 子○○(提出告訴) 111年1月14日中午12時36分許 以臉書暱稱「Hsu Xuan」,在臉書社團平臺刊登「尚有8個跳跳虎行李箱福袋」之貼文。 111年1月14日下午2時45分許 1,50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部分相同 4 庚○○(提出告訴) 111年1月15日下午4時16分許前之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呱呱」,佯稱:可以1萬3,000元售予Celine短夾云云 111年1月15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部分相同 111年1月15日下午4時18分許 3,000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 甲○○(提出告訴) 111年1月15日上午6時28分許 以臉書暱稱「Hsu Xuan」,佯稱:剩2個跳跳虎手提箱售價1,500元含運費云云。 111年1月15日夜間10時33分許 1,50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部分相同 6 己○○(提出告訴) 111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 以臉書暱稱「蘇周周」,在臉書社團「7-11全家 各超商新品資訊共享」刊登「販售跳跳虎行李箱2個」之貼文。 111年1月16日凌晨1時16分許 1,50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部分相同 7 乙○○(提出告訴) 111年1月17日夜間11時52分許前之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佯稱:欲販賣iPhone 13 pro max智慧型手機1支及Air Pods云云。 111年1月17日夜間11時52分許 2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之部分相同 8 丁○○(提出告訴) 111年1月26日夜間7時59分許前之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u」,佯稱販售GUCCI背包云云。 111年1月26日夜間7時59分許 2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部分相同 9 丑○○(提出告訴) 111年1月26日夜間8時43分許 以臉書暱稱「林美玉」,以Messenger聯絡並佯稱可售予相同款式之包包云云。 111年1月27日凌晨2時33分許 4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部分相同 10 辛○○(提出告訴) 111年1月27日下午5時19分許前之某時 以臉書暱稱「林美玉」,以Messenger聯絡佯稱可售予CELINE名牌包云云。 111年1月27日下午5時19分許 2萬8,88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部分相同 111年1月28日夜間10時58分許前之某時 以臉書暱稱「林美玉」,以Messenger聯絡佯稱可售予GUCCI側背包云云。 111年1月28日夜間10時58分許 2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 陳佩婷(提出告訴) 111年1月27日夜間8時54分許前之某時 以臉書暱稱「林美玉」,以Messenger聯絡佯稱可售予HERMES BEARN卡夾云云。 111年1月27日夜間8時54分許 2萬8,88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部分相同 12 癸○○(未提出告訴) 111年1月31日夜間6時34分許前之某時 以臉書暱稱「林美玉」,以Messenger聯絡並佯稱可售予相同款式之香奈兒包包云云。 111年1月31日夜間6時34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與桃園地檢111偵20881等案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之部分相同 111年1月31日夜間6時35分許 3萬8,88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