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馬講數位有限公司、楊宏偉、張振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39號 原 告 金馬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偉 被 告 張振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